崔亚平、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冯卫劼、刘多伟、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1253号
东莞汽车【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
【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崔某1;冯卫劼;刘多伟;丁涛
【当事人】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崔某1冯卫劼刘多伟丁涛
【当事人-个人】崔某1冯卫劼刘多伟丁涛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何颖春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何颖春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俊彬何颖春
【代理律所】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丁涛
【被告】冯卫劼;刘多伟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及《借据》载明出借方系冯卫劼,借款方系合焱公司并盖有合焱公司印章。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及《借据》载明出借方系冯卫劼,借款方系合焱公司并盖有合焱公司印章。冯卫劼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合焱公司实际支付了款项。在冯卫劼的多次催促下,崔某1向冯卫劼返还了部分借款。结合合焱公司曾将两台车钥匙交于冯卫劼做担保,及丁涛在一审中陈述因其没钱故促成冯卫劼与合焱公司的借贷,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相对人系合焱公司与冯卫劼并无不当。 本案无证据显示冯卫劼曾指定案外收款人,也无证据显示冯卫劼曾同意合焱公司向案外人还款。且冯卫劼与刘多伟的聊天记录显示,冯卫劼在得知合焱公司向丁涛支付款项后,仍坚持要求合焱公司向其还款。综上,合焱公司
在明知应向冯卫劼还款的情况下,仍向丁涛还款,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合焱公司可另循途径解决。2020年7月3日前,一审法院已收到冯卫劼的起诉材料,并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一审判决合焱公司返还冯卫劼借款本金342800元及支付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相应利息,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崔某1确认《借款合同》及《借据》担保人处系其签名,故其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止,崔某1对合焱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合焱公司返还全部欠款之日止。依照《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崔某1的保证期间为2017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合焱公司拖欠冯卫劼借款,经多次催促,崔某1于2018年6月11日通过其个人账号向冯卫劼转款50000元,一审判决采信冯卫劼主张,认定其已在保证期间内向崔某1主张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崔某1应就案涉合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2元,由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崔某1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8: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6861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合焱公司、崔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合焱公司、崔某1无须向冯卫劼返还借款342800元及支付利息;2.一审、二审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由冯卫劼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借款出借方并非冯卫劼,且合焱公司、崔某1已向冯卫劼结清了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冯卫劼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崔某1主张承担担保责任,而一审判决仅凭崔某1向冯卫劼转账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就认定冯卫劼曾主张担保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依照《关于修改 的决定》,合焱公司、崔某1偿还本金利息不应超过月利率1.8%。
崔亚平、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冯卫劼、刘多伟、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11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星城社区××××××××期商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EXG01R。
法定代表人:崔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1。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卫劼。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春,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泳童,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刘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丁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合焱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焱公司)、崔某1因与被上诉人冯卫劼,原审被告刘多伟,原审第三人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卫劼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合焱公司、崔某1、刘多伟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合焱公司、崔某1、刘多伟负担;3.律师费31080元由合焱公司、崔某1、刘多伟负担。一审中,冯卫劼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合焱公司向冯卫劼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8年6月12日开始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
日止);2.律师费31080元由合焱公司、崔某1、刘多伟负担;3.崔某1对合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多伟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4.诉讼费用由合焱公司、崔某1、刘多伟负担。
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合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卫劼返还借款本金342800元及支付利息(以3928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以3428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案涉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崔某1对合焱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冯卫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1.86元,保全费为3935.4元(冯卫劼均已预交),由冯卫劼负担457.36元,合焱公司、崔某1负担86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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