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旅游汽车运行安全,保护旅客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汽车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旅游汽车运营行为,制定本制度。
汽车旅行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汽车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旅游汽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企业应成立健全旅游汽车安全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旅游汽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实施落地。
第五条 旅游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旅游汽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旅游企业应保证旅游汽车及配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按时消除隐患。
第七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持有相关驾驶证件。
第八条 旅游企业应加强对旅游汽车驾驶员的日常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旅游汽车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旅游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专业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第十条 旅游企业要加强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有关旅行路线、天气等安全信息。
第二章 旅 游 汽 车 安 全 设 施 管 理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旅游汽车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紧急出口标识等。
第十二条 旅游企业应确保旅游汽车的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等技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旅游汽车的轮胎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胎纹深度不得低于1.6毫米,且定期进行胎
压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 旅游汽车的安全带、座椅等安全设施应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旅游汽车必须配备恰当数量的应急救援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放置在易取得的位置。
第十六条 旅游汽车的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无短路、漏电等现象。
第十七条 旅游汽车应安装GPS定位设备,以便及时发现和报告车辆的位置信息,以便进行随时监控。
第三章 旅 游 汽 车 驾 驶 员 使 用 管 理
第十八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文明驾车,不得超速、违
章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严禁酒驾、疲劳驾驶,保证驾驶休息时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认真检查和维护汽车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及时报告故障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速度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和超过规定的速度。
第二十三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配合企业开展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 安 全 监 控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旅游企业应配备监控设备,定期对旅游汽车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旅游企业应与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机制,以便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旅游企业应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惩 处 与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如果旅游企业发现旅游汽车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暂停使用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运营。
第三十条 如果旅游汽车驾驶员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旅游企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如果旅游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导致旅客伤亡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果旅游企业故意隐瞒或虚报旅游汽车事故信息,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果旅游企业存在非法营运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取缔,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旅游企业的内部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旅游企业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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