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汽车旅行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租使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吊销其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时,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旅行社团队租使用车辆必须选择经过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单位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乘车。
第二十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造成游客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租使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交通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进行安全责任倒查。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一经查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
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责令改正。
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旅行社和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安监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旅游部门将旅行社旅游团队包车安全管理纳入旅行社考核评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市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定期分析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