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79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985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21902、GB 27632、GB 31572和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工业,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工业。
轮胎翻新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3
塑料制品工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生产的工业,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不包括塑料鞋制造工业。
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
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1.3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5.2.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HJ 1122确定。
表3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1.3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HJ 1122确定。
表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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