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5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 
【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艳辉;窦落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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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艳辉窦落村 
【当事人-个人】王艳辉窦落村 
【当事人-公司】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大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大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大超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汽车违规记录查询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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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艳辉;窦落村  成都电子警察违章查询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公估报告系一审法院依被上诉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一审中上诉人对该报告并无异议,现又上诉主张数额过高,但其二审所提供证据及所举理由均不足以推翻上述公估报告,故本案应依法确认公估报告证据的证明力,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上诉人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0:2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2日,窦落村驾驶鲁H×××××号车在行驶至沧州市盐山县处时与王艳辉驾驶的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窦落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艳辉
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驾驶的车辆经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为60247.8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36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王艳辉支出施救费1200元。另查明,鲁H×××××号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在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统筹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事故发生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艳辉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窦落村驾驶在被告中爽汽车公司投保商业三者统筹100万元的车辆与原告王艳辉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窦落村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王艳辉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爽汽车公司在商业统筹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王艳辉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损60247.8元,    —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爽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作出判决。    二审中,参加网络询问的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进行陈述。其中,
上诉人为证明案涉车辆评估价格过高,向本院提供同款车辆二手车网络报价网页打印件三份。被上诉人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打印件无出处,询价的车辆不是本案的车辆,每辆车的车况、价格不一样,不能证明本案车辆具体情况。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相一致,予以确认。 
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9民终5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湖滨北大道某某天虹生活文化广场某某某某北厅051。
     法定代表人:师如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窦落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爽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艳辉、原审被告窦落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爽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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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
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有待商榷。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委托的车辆损失评估结果是有失偏颇的,没有考虑到上诉人一审答辩时提出的答辩意见,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委托河北得正保险公估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车辆冀J×××××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上诉人认为该评估报告(报告编号:DZ2020080024)所做结论远远超出了事故车辆的实际损失。故对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60247元不予认可。且该报告第四条依据里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以我司望法院根据冀J×××××号车辆市场实际价值我司也予以询价为450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委托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是有失偏颇的,没有考虑到上诉人一审答辩时提出的答辩意见,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二、一审法院仅凭施救费发票即支持被上诉人的施救费金额,缺乏事实依据,且公估费为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我司在统筹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王艳辉合理合法损失,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施救费用1200元数额过高,且未提供施救里程和收费依据,故一审法院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汽车价格计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艳辉辩称,首先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程序正
确,所以一审法院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车辆损失应该按照维修金额进行确定,对于上诉人所称的4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评估费是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