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管理制度8篇
【第1篇】甲醇罐区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急品进入罐区。
  其次条普通状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别状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举行巡回检查,有异样状况要立刻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美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阻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举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平安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纳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普通不设照明,必需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需所有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汽车烧甲醇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修理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任意排空或随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需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常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浮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纳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2篇】甲醇分厂危急化学品储存的平安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甲醇分厂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危急化学品储存的平安管理工作。
  2.管理职责
  2.1.危急化学品储存单位负责日常平安管理工作。
  2.2.平安环保科负责危急化学品储存的综合监管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普通要求
  3.1.1 危急化学品分为两大类:
  a类---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一、二级易燃液体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b类---剧毒、有严峻腐蚀和发射性物质。
  3.1.2  a、b两类危急化学品应分离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个仓库内。
  3.1.3 严禁穿带铁钉鞋进入a类物品库内,严禁在a类物品仓库内使用易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35℃,夏季应实行降温措施;仓库周围3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a类危急化学品仓库内,仓库内的照明必需根据防爆级别采纳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
防潮。
  3.1.4  b类危急化学品储存的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仓库内的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储存发射性物品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1.6 危急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需认识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搬运和储存的平安规定。
  3.1.7 危急品进库和出库必需有两个人同时计量,并填写进出库卡片和记下帐目。
  3.1.8 危急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需对仓库举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1.9 危急化学品储存应按照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
  3.1.10 在储存区内应设置显然的防火标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
持畅通。
  3.1.11 库房的建造应符合《建造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章》和《危急化学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2 储存管理
  3.2.1 露天储罐与其他建造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造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急化学物品不准存放在湿润和易积水的地点,存放点地面必需高出周围地面200毫米,垛间要有排水沟,堆垛要用苫布笼罩。
  3.2.3受阳光照耀简单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炎热时节必需实行降温措施。
  3.2.5 危急化学物品库内应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之间需留出通道,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宽度和高度。库房内不得混储。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库前应仔细检查包装,确认无异样状况后入库归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引起燃烧、爆炸的危急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定时检验和测温,并准时实行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与普通物品以及性质抵触和灭火办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办法。
  3.2.9 库房应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需放在库房外的平安地点,妥当保管和准时处理。
  3.2.10 库房、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在库房的毗邻处搭建货棚。
  3.2.11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气设备必需采纳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照明设施必需符合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3.2.12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设置火炉或用明火取暖;库房内动火作业必需履行审批手续。
  4. 甲醇分厂危急化学品储存平安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已经纳入甲醇分厂平安责任目标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