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中日贸易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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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10期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以及中、日、韩、澳、新共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标志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下一步待RCEP成员国完成各自国内审批程序后即可生效。此举标志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重大突破,我国与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增加至35%左右,大大提升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含金量”。本文重点分析RCEP协议签订对中日贸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RCEP的主要内容
RCEP整合并拓展了15个国家之间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内容,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统一了区域内规则。RCEP共有20个章节,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四个方面的市场开放,纳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竞争与合作、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内容。RCEP核心在于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投资以及人员流动方面的市场开放,尤其在关税上取得重大突破,给予“渐进式”零关税政策。
在RCEP签署之前,全球主要的区域性自贸区包括:美加墨自由贸易区(USMCA)、欧盟(EU),以及同样覆盖广泛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比CPTPP等协定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有企业规则方面的规定,RCEP的条款更为柔和、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总体来看,RCEP在市场开放、知识产权等领域较WTO标准有所提高,但不及CPTPP、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等高标准协定。RCEP在广度和深度上均较WTO有所拓展。例如RCEP在投资领域的规则丰富程度远超WTO,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较WTO更为深入,贸易开放度90%也较WTO的85%更高。但由于涵盖的成员国发展差异较大,决定了RCEP无法达到TPP、CPTPP等协定的高标准。CPTPP在RCEP签署前是亚洲最大自贸协定,保留了其框架下成员国之间要达到99%货物零关税(日本为95%)、零市场准入壁垒、零补贴的三零标准,在知识产权、劳动和环境、竞争、国有企业、互联网规则和数字经济等规则均设定了高标准,且不存在10年的过渡期。而RCEP除贸易开放度不及CPTPP外,也不包含劳动或环境章节,还保留了一定的农产品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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