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关税是实现自由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途径。从关税的定位看,WTO成立之后,其宗旨发生了变化,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和持续环境”。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乌拉圭回合是通过增加约束率的范围来减少关税的不确定性。它要求发达国家99%的进口置于约束率之下,并要求发展中国家置于约束率之下的进口比例也要达到60%左右。这样,全世界工业品贸易的88%将置于约束率之下,而乌拉圭回合最后一轮谈判前这一比例为70%。这使得关税约束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除此之外,WTO另外一个宗旨还提到“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WTO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2.关税是产业保护的重要手段。GATT1994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是“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此外,乌拉圭回合之后,通过“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使背离GATT的基
本原则、实施配合和许可证的“多种纤维安排”回归,纳入WTO的体系;“农产品协议”将农产品贸易中的数量限制、随意性许可证、可变税率等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使农产品贸易的保护纳入到WTO关税的保护体系之下。如果取消关税政策,让各国对外贸易大开自由之门,外国的产品能够不受限制得进入到本国,本国产品能够自由流入世界各国,看似是个自由贸易的美好蓝图。但是发展中国家由于高新技术落后于发达国家,一旦关税政策被取消,以高新技术为导向的工业产品会从国外大量输入本国,本国的“幼稚工业”将面临倒闭困境。反之,发展中国家凭借劳动力价格低廉优势,将大量手工产品以远远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价格销往发达国家,从而造成“倾销”,发达国家的手工生产厂商也同样面临由价格竞争带来的破产倒闭危机。因此,税收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唯一的保护一国民族工业的合法手段,能够根据一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利用关税措施对各国的进出口贸易进行适度保护。
3.完善和建立特殊关税制度有利于实现各国公平贸易。由于肯尼迪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修订协议”和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中存在问题含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国际上出现滥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政策秩序。为此,乌拉圭回合在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修正守则”和“补贴和反补贴守则”的基础上,对此进行重新修订,并最终确定了“反倾销修正守则”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使
特殊关税制度得以完善。以反补贴税为例,美国汽车制造商曾因日本汽车大量涌入美国市场而要求政府加征此类关税;1972年5月澳大利亚曾对进口涤纶除征收正常关税外,也加征紧急进口关税。这些与之前提到的“反倾销”类似,通过加征紧急进口附加关税,来限制某种外国商品大量涌入而造成对某国生产此种产品的行业构成威胁。此外,为限制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运用资源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灰区域”措施,建立了“保障措施协议”。这些都有利于实现各国公平贸易,体现了WTO所倡导的“促进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等特殊关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避免造成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甚至使发展中国家掉入所谓“比较优势的陷阱”,为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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