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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1993﹞1547号
【发文日期】1993-12-27
【实施时间】1993-1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收征进口环节品税、增值税、工商
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海关进口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
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附件
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综合分类
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变动,海关部署关
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部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行:
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
(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对照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日税率(税额)表
附件
二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
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
七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
三
: 粮食、食用植物
油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品
; 图书、报纸、杂
志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
膜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
物
。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三: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
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 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宝首饰 10%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
进口汽车关税下调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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