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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衡(含安装) 招标
技 术 协议
工程规模:15.00Mt/a
二○一八 年一 月
一、 总则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没有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没有充分引
述有关标准和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和有关的国际、国标准的优质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可另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并提供图纸资料,供业主单位选择。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对本协议中的条文提出书面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异议由投标人负责。
1.4 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在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有权提出因标准、规、规程、现场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修订要求,具体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6 技术协议中涉及的设备及主要零部件型号可供参考,若配置相异型号产品,必须确保其性能参数等同或优于指定型号产品。同时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所用数据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汽车铭牌1.7投标人必须成套提供电子汽车衡,不仅包括设备本体,还应配置终端显示、打印设备、计算机、控制电缆、备品备件和其它有关附件等(投标时务必说明传感器数量及厂家)。投标人应根据要求及需求提供有关设备、图纸、技术资料、计算资料及其详细说明,以及技术服
务项目。正常生产所需要的部件、必要的备件和安装、维修专用工具,无论在本技术协议中是否加以说明,均应提供完备。
1.8投标人应对所供成套设备负全责(包含辅助部件),包括外购的产品。外购的产品投标人需征得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或产品应具备以下文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维护说明书等。
1.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汽车衡的系统及构件配置明细表(含规格、型号、数量、单重、总重、外形安装尺寸等容)。
1.10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由此引起的专利纠纷和费用全部由投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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