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11.13
【字 号】京保监发〔2014〕386号
【施行日期】2014.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38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试点的批复》(保监产〔2013〕481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北京地区开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以下简称“车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为规范车险电子保单管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车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准备、组织以及实施。
  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试点办法》制定车险电子保单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
  三、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根据《试点办法》制定试点实施细则,明确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要求。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配合行业协会,根据《试点办法》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功能,做好与各家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开发车险电子保单验证服务功能。
  四、保险公司完成试点准备工作后,应向我局报告,经我局组织行业协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五、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公司名单,在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11月13日
 
北京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以下简称“车险电子保单”)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保险公司使用车险电子保单开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业务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用语的定义如下:
  车险电子保单,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证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关系的电子证明文件,是纸质保险单和保险批单的电子替代品。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门的车险电子保单业务流程和制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二)保险公司应本着投保人自愿的原则使用车险电子保单。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签发车险电子保单,投保人有明确要求的,应同时提供纸质保险单。
  (三)车险电子保单的内容及格式应与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商业车险纸质保单一致。
  (四)保险公司承保生成车险电子保单后,应即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向投保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发送告知信息,告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被保险车辆号牌号码、保险期限、保费金额、车险电子保单的查询、下载及验真方式。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的发送车险电子保单及其查询、下载、验真方式。车险电子保单发生批改时,应即时以短信、等方式告知投保人批改内容。
  (五)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应具备生成、储存、修改、传递、查询、下载及验真车险电子保单等功能,并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向车险信息平台传递车险电子保单信息。保险公司应确保车险电子保单信息安全,修改车险电子保单信息应具备相应权限并保留修改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