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泊车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11日开始在北京市当局法制办公开收罗定见。送审稿鼓舞泊车泊位扫数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赐与记分和的双处罚,并拖移车辆。下面就来看看查字范例文网小编整顿分享的北京市机动车泊车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吧。
北京市机动车泊车治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泊车治理,规范泊车秩序,提升泊车处事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指导公家绿出行,按照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局限】本市行政区域内泊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治理和机动车停放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治理原则】机动车泊车是交通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机动车泊车治理该当遵循当局主导、统筹规
划、社会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度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有偿使用、属地负责、精细治理,实现与动态交通系统相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当局向导本市泊车治理工作,统筹制订本市机动车泊车进展计谋,成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整决重大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泊车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泊车治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泊车治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泊车秩序治理和道路泊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司法律例的泊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进展改造、规划领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治理、税务、消防、民防、园林绿化、城市治理综合法律、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泊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泊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治理及机动车停放治理的统筹协调。各区泊车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泊车治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当局以及街道处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方人民当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泊车治理工作。乡、镇人民当局以及街道处事处该当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
动车泊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泊车的自我治理。
第六条【产业化进展】本市鼓舞和指导泊车产业化进展,慢慢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治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款式。
第七条【互联网融合】本市鼓舞和推销泊车智能化、信息化,鼓舞泊车与互联网融合进展,支撑移动终端互联网泊车应用的开发与推销,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泊车设施规划】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均衡、供需协调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进展和道路交通平安治理的需要,科学编制机动车泊车设施专项规划。
泊车设施专项规划该当确定城市泊车总体进展计谋、区域进展策略、泊车设施供给系统及指导政策,适度知足基本泊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泊车需求,统筹地上地下、城市村庄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操极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泊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跟尾。
泊车设施专项规划该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领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经依法核准后实施。经核准的泊车设施专项规划该当纳入操纵性具体规划。
各区人民当局按照本市机动车泊车设施专项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泊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地供给】自力建设的中心城区域配套泊车场、驻车换乘泊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为改善交通治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泊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合同出让。
在以划拨体式供地的病院、当局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处事性设施用地内自力建设的泊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该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并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
第十条【鼓舞政策】本市以规划指导、政策搀扶、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舞社会本钱投资、建设和经营泊车场,鼓舞建设立体泊车场,并赐与下列支撑:
(一)当局可以采取本钱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体式支撑公司融集资金;
(二)对自力建设泊车场的,可以配建必定比例的从属商业面积;
(三)对新建建筑超出泊车配建标准建设的泊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泊车场,可以赐与必定的容积率奖励;
(四)对建设自力泊车场和设置暂时立体泊车设施的,该当按照市人民当局的相关划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标准及动态调控】市规划领土资源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处事水平、交通运行环境等身分,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的配建泊车泊位标准,并成立配建泊车泊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配建泊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该当按照国度和本市有关划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泊车场。配套建设的泊车场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焦点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领土资源部门该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泊车需求,鼓舞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泊车场。建设单位该当将增建的泊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开发地下资源】本市鼓舞单位和小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泊车场。单独选址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公共泊车场的,建设单位该当打点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领土资源部门该当依法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地下土地使用证。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泊车场的,建设
单位该当进行平安论证,收罗地面设施扫数权人定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泊车治理部门会同进展改造、规划领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治理、民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鼓舞建设的原则,依法打点响应手续。
遵照前款划定建设泊车场,该当相符国度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平安。
第十四条【泊车场交评及验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泊车场,该当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自力建设的泊车场在立项时,该当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者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进展改造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核准,规划领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或者自力建设的泊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该当通知泊车治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配合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纳入本市泊车综合治理系统。未经验收、验收不及格或者未达到泊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客区建设】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病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该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病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该当按照前款划定设置落客区。
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该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章设置与治理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设置泊车设施,该当相符国度和本市泊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泊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泊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该当将泊车泊位情形报送区泊车治理部门。
居住区、农村社区泊车自治设置的泊车泊位情形,该当由各乡、镇人民当局以及街道处事处统计后报送区泊车治理部门。
第十七条【平改立】鼓舞对平面泊车设施进行革新,设置立体泊车设施。
设置机械式泊车设施的,该当相符特种设备的划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划定按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居住区及周边设置暂时泊车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建的泊车场不能知足业主泊车需求的,按照物业治理的划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暂时泊车设施。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当局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划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崎岖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泊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当局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暂时泊车设施设置】本市鼓舞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暂时泊车设施。暂时泊车设施的设置由区人民当局负责组织协调。设置暂时泊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道路泊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该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城市区域泊车设施操极目标、交通环境和周边泊车场增设情形,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泊车泊位,并按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该当予以公示。
周边泊车场车位能知足泊车需求的情形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泊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泊车位设置】举办大型众性活动,承办者该当协调活动周边泊车场,供应泊车处事,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泊车场位置;泊车场地不能知足泊车需求的,承办者该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醒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去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法子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该当在采取管制法子3今朝向社会通知。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必定命量的暂时泊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智能化治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成立全市统一的泊车综合治理系统,对泊车场信息实动作态治理,实时发布泊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环境、泊位数量等情形,并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城市治理综合法律、规划领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治理信息。
各区泊车治理部门该当按照本市泊车综合治理系统,建设区域泊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治理。
各公共泊车场该当按照标准配建泊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泊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第二十三条【资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按期组织开展泊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泊车综合治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小我该当赐与合营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收费治理】本市泊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当局订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泊车收费属当局非税收入,实行当局订价和收支两条线治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进展改造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泊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泊车场实行当局订价,并按拍照关划定,享受响应的补助政策。
其他泊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处事条件、供求关系等身分自立订价。第二十五条【政企内部泊车场治理】本市当局机关、事业单位该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泊车场治理,维护内部泊车秩序。本市鼓舞当局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泊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治理】泊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泊车治理单位该当依法打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打点完毕后15日内到区泊车治理部门打点备案。实行当局订价的收费泊车场,该当在打点备案手续后到区进展改造部门进行价格审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打点备案时,该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托付经营的供应托付经营合同;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泊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相符划定的泊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处事、平安治理轨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泊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治理运行方案。
遵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设置的泊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泊车治理】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泊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治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扫数者或者治理者出租居住区内泊车泊位的,该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知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扫数者或者治理者可以将泊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路侧泊车】区泊车治理部门可以采取当局购置处事的体式,托付泊车治理公司对道路泊车进行专业化治理。购置处事费由财政负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泊车治理部门该当有计划地对道路泊车泊位内的泊车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泊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属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移动、损坏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退出治理】区泊车治理部门该当通过购置处事体式与托付的道路泊车治理单位签署合同。合同该当包括两方权力义务、刻日、终止合同的景遇等内容。
道路泊车泊位治理单位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区泊车治理部门可以终止合同:
(一)发生处事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不执行当局订价政策的;
(三)不按划定上缴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未按商定实行电子收费的;
(六)考核不及格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
(八)两方商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合同的行为;
(九)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景遇。
第三十条【清拖车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该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其托付相关拖车公司实施拖移,拖移及停放费用由财政支出。
因采取不准确的方式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该当依法负责补偿负责。
第三十一条【交通隔离设施】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实际环境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交通隔离设施,设置禁停标记,其他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损坏、移动或者拆除。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营运性车辆泊车设施】从事旅行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及汽车租赁的经营者,该当通过使用自有或者整体租用泊车设施等体式,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泊车场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经营者,该当具备相符相关要求的泊车场地。
道路运输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该当划定车辆停放的区域,并按照需要配备专门的治理人员,维护场站泊车秩序。
旅行行政部门该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按照旅行进展规划,在首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放置旅行团队车辆上下流客站点或者暂时上下车的泊车点。旅行景区该当加强对景区局限内泊车秩序的治理,优先保障旅行客运车辆停放。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家泊车规范】社会公家该当自发遵守泊车划定,增加规范泊车意识。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划定地点停放车辆并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擅安闲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扫数权或者使用权的泊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泊车泊位和标记标线,擅自占用道路泊车泊位或者将道路泊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有意损坏泊车设备、设施;
(五)擅安闲道路泊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吊挂告白、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擅自避免使用泊车场、将泊车场改作他用;
(七)司法、律例划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泊车场治理单位规范】泊车场向社会开放的,泊车场治理单位该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泊车场出进口显明位置明示泊车场名称、处事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设置完备的泊车设施标记标识,为泊车人进出供应明确的指导,为残疾人供应必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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