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2.03.22 |
施行日期 | 2012.03.22 |
文号 | 京政办发[2012]13号 |
主题类别 |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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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北京”战略和中国特世界城市建设,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定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
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旅游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2.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责任制。加强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调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3.对电力、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
4.研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5.推进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退出。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6.全面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7.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8.加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水再生利用及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实施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
9.加大农业及农村污染减排,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
(三)全面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10.抓紧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1.健全跨区域环境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12.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13.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健全环境违法企业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14.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源排查和集中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15.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6.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整合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完善预案和物资装备,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7.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五)努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18.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努力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9.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20.加强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制定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21.按照区县功能定位要求,推进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大力发展绿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2.充分发挥环保法规、政策、标准在引领产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引导企业、大专院校开展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组织技术示范推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3.加大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推进“绿政务、绿商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七)深化大气污染治理。
24.在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的基础上,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全面实施《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5.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推进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城六区燃煤锅炉、核心区非文保区居民采暖小煤炉和远郊区县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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