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5
∙【字 号】晋市政发[2012]10号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施行日期】201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2万吨、0.4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61万吨、0.52万吨分别减少8.1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5%)、12.2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8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33万吨、9.2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42万吨、10.74万吨分别减少10.5%、14.2%;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万吨、2.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79万吨、2.94万吨分别减少10.2%、8%。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将循环经济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原则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作为产业发展的标准和准入门槛,全面推进传统产业向循环化发展,构建具有晋城特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兼顾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并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严格恪守生态功能底线、环境敏感区底线、产业布局底线,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严格产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
束,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清理不符合规划和区域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项目,按照“高端化、集约化、清洁化、循环化”的思路,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进程,避免污染转移和聚集。到2015年,全市现有工业园区基本达到生态园区建设标准。
(四)严格技术准入。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要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避免低水平建设,用科技进步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优化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促进经济总量的绿增长,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到2015年,争取全市工业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审批核准新改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
须按期淘汰。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升发展质量。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突出流域治理,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以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5年,市区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能。现有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全部提高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15年,部分人口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 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治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大纺织、化工、食品加工等重点涉水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特别限值标准,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七)突出重点领域,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工程减排和烟尘、工业粉尘治理。燃煤电厂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时限,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达到《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煤气发生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煤气发生炉煤气硫化氢含量在50mg/Nm3以下;加强锅炉、炉窑烟气治理工程,建设工业炉窑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开展燃煤电厂、冶金、水泥行业除尘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
(八)优化养殖模式,开展农业源减排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到2015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国家减排核查要求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九)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从201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动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其中,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建立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机动车减排监测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外省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十二五”是全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污染减排增加了考核指标,拓展了减排范围,减排工作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同时,我市减排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
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低碳发展理念,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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