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6.04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
【字 号】辽环发〔2019〕26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已经第13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179号),结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落实“三定”规定进一步定岗定责定流程的通知》(辽委办传发〔2018〕151号)、《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环人事〔2018〕112号)和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如下:
  一、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厅、办领导和总工公务活动。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密码、印章、值班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机关固定资产配置采购及管理、住房补贴、公务接待及车辆、房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负责组织、指
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对接生态环境保护部社会表彰工作和环境奖项推选。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简称省督察办)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归口联系区域监察局。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
  (三)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简称政法处)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相
关业务处室拟定的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制定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地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协调、审核与报批相关业务处室拟定的专业性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组织对其他行政机关送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立项、报批、备案工作。对接生态环境部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牵头负责省委省政府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负责省政府“重强抓”、政府工作报告和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及督办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任务,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确定重点排污单位。组织落实环保电价补贴政策,配合推进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组织生态环境统计、绿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环责险等工作,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工作。负责向省人大等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参与经济形势分析。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牵头负责防风险工作。
  (四)科技与财务处(国际合作处)(简称科财处、国合处)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负责协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组织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归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资金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估及监管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负责组织对接审计相关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省的履约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五)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简称审批处、环评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制定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行政审批工作。对重大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上报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自贸区、沈阳经济区、县域经济、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城、金普新区等重大战略、重点区域发展审批相关工作,协调棚户区改造、核电厂建设等重大项目推进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相关类中介服务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参与商事制度改革。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