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8.03 |
施行日期 | 2015.08.03 |
文号 | 蚌政办秘〔2015〕75号 |
主题类别 | 大气污染防治,道路交通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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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3日
蚌埠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鼓励尽早淘汰、实施分类补助的办法,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综合采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努力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淘汰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公交黄标车和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市区所有黄标车,三县黄标车淘汰80%以上。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按期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
二、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先行淘汰。
(二)先公后私。2015年8月底前,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交黄标车全部淘汰。积极引导其他车主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三)先城后乡。以加快淘汰市区黄标车和老旧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四)先小后大。先行淘汰小微型黄标车和老旧车,带动大中型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五)疏堵结合。通过宣传教育、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同时,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登记、营运、检验等环节的监管,采取严格的限行措施,倒逼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机动车准入关。禁止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严格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排气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严格检查设备计量检定。对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标志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前置管理,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领取机动车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标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四)提高检验频次,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继续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工况法检测工作,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1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加强报废老旧车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公安局)
(五)开展黄标车限行,加强道路监督执法。实施限行区域黄标车分时段限行、禁行。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车辆的执法力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环保检
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七)实施奖补政策。自2015年起,连续3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提前淘汰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实施奖补。对2017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和财政供养的黄标车,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工商质监局)
(八)建立黄标车淘汰数据库。建立在册黄标车淘汰更新数据库,及时掌握黄标车淘汰进度,为黄标车限行工作提供保障,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信息沟通,按季度通报黄标车淘汰进度及清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对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力推进。市
大气办牵头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根据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提出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的措施并监督落实。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并按照比例承担各自辖区内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奖补资金。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辖区黄标车明细,主动上门宣传,告知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加快推进辖区黄标车的淘汰工作;比对核实淘汰车辆信息并登记造册,及时掌握淘汰工作进展进度;加大对辖区其他无牌、无证等老旧车辆摸排、查处力度,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三县政府应结合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实际,参照全市方案制定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和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优化工作流程,方便众办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大气办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定期调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落实淘汰措施,加快淘汰进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完善公安、环保、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加密检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相关政策,倡导绿出行、低碳出行。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重点和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年度考核。对影响全市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区、单位和部门,将视情在环保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1.蚌埠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蚌埠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标准表
附件1
蚌埠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在省级财政承担35%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奖补资金。2015—2017年度的奖补资金比例为:市区范围内的由各区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5%;三县范围内的由三县财政承担65%。
第五条 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享受补贴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三)车辆保持完整,没有私自拆除车辆主要配件;
(四)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外地驻蚌企业)所属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七条 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将黄标车提前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并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系统内完成车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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