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瑶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众北斗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3层。
法定代表人:方某。
第三人:方某,*,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众北斗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某间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北斗星汽车论坛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张志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