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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公用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优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用充电桩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用充电桩须获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含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相关技术要求。充电桩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测,保障公共电网安全。
第四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保障充电桩品质,当国家和省、市新标准、新要求颁布时,应及时对公用充电桩进行改造升级。
第五条 公用充电桩项目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配置电器专用消防设备。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为充电桩设备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同时,应会同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抢险机制。
第六条 公用充电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标识、标志,场内应设置服务指南,明示运营企业的名称、运营时间、充电桩主要指标、操作规程、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务和等内容。
第七条 杭州电动汽车租赁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统一的接口要求,在建设公用充电桩时同步将充电桩基本参数和使用管理动态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公用充电桩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运营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等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主管部门和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存档.
第九条 公用充电桩收费结算应便捷通用,应支持银行卡、手机端或市民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并按照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价结算。
第十条 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加强现场引导和指导,及时处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充电设施高效使用,优化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充电车位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位情况下,燃油车辆不得占用充电车位;当车位紧张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预留一定量的充电车位,确保进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用户使用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时,应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操作指南安全、文明、规范使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专车、分时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的教育培训机制,从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要将从业人员遵守停车场(库)管理及规范使用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充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建立完整的检查记录台帐,对发现的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事宜.
第十五条 市推进办应会同各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专车和分时租赁公司建立公用充电桩使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并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充电设施有序运营。
第十六条  鼓励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与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协商基础上,可以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第十七条 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生设施、车辆毁损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责任,由责任方依法进行及时赔偿。
第十八条 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充电桩安全、规范运行,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 由市推进办建立对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和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机制,通过日常监控、用户意见征集、服务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置绩效评估等办法,将充电桩
建设运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意识、运营效率等纳入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