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行政处罚(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23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232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2155586700000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21555867310000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21555867310300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21555867640000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21555867640200 
【处罚日期】2022.08.23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杭州电动汽车租赁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胡洪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00 
处罚名称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232号
被处罚对象
胡洪武
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胡洪武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案 被处罚人名称:胡洪武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胡洪武于2022年08月15日16时左右在杭州市临平区***街道***154号门前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行为于2022年08月15日16时23分被我局***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现场有一辆黑的二轮莫拉克牌旧电动车从爱美乐店内插座上直接连接插线板和充电器,正在进行充电。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综执责改字[2022]第08309683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08月15日17时23分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2年08月15日16时55分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将电线和插座收入店内,并把电瓶车开走,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之规定。当事人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编号16号“停放、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较轻违法量罚区间50元以上-60元以下"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缴纳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23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