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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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3.1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张天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18 
处罚名称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13号
被处罚对象
张天有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3日14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到当事人张天有在杭州市******182号从店内私拉电线和插座至店门口给一辆黑电动车充电。该车停放在城市道路上,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人民币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缴纳款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0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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