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16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16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杨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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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162号
被处罚对象
杨武
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杨武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杨武
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3月23日10时08分,我局***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32号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是在杭州拱墅区***32号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直接责任人。当事人因电动自行车电量不足,所以从***32号私拉一根电线和插座到城市道路上,给一辆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人民币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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