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企业技术标准 Enterprise Technical Standard of SAIC Motor Technical Center
SMTC
SMTC 90001-2009(V2)
代替 SMC 90001-2006
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
General rule for identification marking
method of auto parts
2009-04-21 发布/Issue 2009-04-22 实施/Implementation
上汽股份技术中心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SAIC Motor Technical Center 发布Issue
前 言
为确保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设计开发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可追溯性,使得零部件的标识易于识别和辨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SMC 90001-2006《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 》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SMC 90001-2006。
本标准与SMC 90001-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将“要求”一章的内容分解为“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使本标准的操作性更强;
—— 增加了“4 图样标注”的内容;
—— 对文本的前后次序和结构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基础分标委提出。
本标准由SMTC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工程支持部规范管理科负责标准化审核和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工程支持部、车身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建良、柳博雅、肖菁。
本标准于2006年03月30日首次批准发布,2006年04月01日实施。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SMC 90001-2006。
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图样标注和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设计开发的、需进行一般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强制性标识要求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MTC 90007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与标记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一般规定
3.1.1.1 只要技术上能做得到,凡需进行一般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原则上都必须执行此标准。
3.1.1.2 所做标记必须保证符合零件使用寿命的耐久性和可读性,并且不允许损害零件的外观。此外,后续的工序不得降低标记的可读性。
3.1.2 标识内容及排列顺序
3.1.2.1 标记的内容及排列顺序为:商标标识、零部件特性标识、零件号、左右件标识、制造国、供应商标识、材料标识和制造日期。
3.1.2.2 当零部件位置有限时,可按照以上排列顺序优先选择标识,商标标识和零件号(标准件除外)不可以省略。
3.1.2.3 如不能将完整的标识信息标记于零部件上,则必须将全部信息标记于零部件外包装箱显著位置处。对条件不允许或位置紧张的零件,标识间的相对位置可由供应商或制造商与SMTC相关部门协调之后进行调整。
3.1.2.4 对有特殊规定的标记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要求。
3.1.3 标识位置
3.1.3.1 标识位置通常设在非工作表面的显眼位置,同时不能影响产品的外观、性能、技术特性等。如图样有要求,按图样要求执行。
3.1.3.2 商标标识应放在行首、独占一行或设在标识附近突出位置处,可轻易识别。
3.1.4 标识尺寸及字样
3.1.
4.1 标识尺寸
3.1.
4.1.1 商标标识的尺寸及字样按图1的规定。公称尺寸(H)按表1的规定。
L=10H,L1=4H,L2=0.4H
图1
表1 商标标识的公称尺寸(H)系列 单位为毫米系列号 1 2 3 4 5 6 7 8 9 公称高度,H 2 2.5 3 3.5 4 4.5 5 5.5 6 系列号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公称高度,H 7 8 9
10 12 14 16 18 20
3.1.
4.1.2 零部件特性标识、零件号、左右件标识、供应商标识、材料代码采用相同字号。图样上应对其中的一项字号进行规定。
3.1.
4.1.3 制造国标识在采用全称或简化表达时,在位置允许的情况下,字号应比供应商标识等大1号~2号。位置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与供应商标识等同大小字号。
3.1.
4.2 标识字样
3.1.
4.2.1 标识中的字体:中文采用黑体常规字体;英文及阿拉伯数字采用“Arial”常规字体。字间距采用标准格式。
3.1.
4.2.2 字体的字号序列为初号、小初、一号、小一、二号、小二、三号、小三、四号、小四、五号、小五、六号、小六、七号、八号。如需放大,则以初号字体为准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的比例进行放大。
3.1.5 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3.1.5.1 加工方法按图样要求,可以是浇注、腐蚀、压印、印刷、印膜、侵蚀等。如果图样没有规定加工方法,可由供应商/厂家自定。
3.1.5.2 加工的标识应牢固、清晰、完整、排列有序、美观。
3.1.5.3 如由于设备或技术手段的原因不能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标识的,可以与SMTC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定标识的技术要求。
3.2 具体要求
3.2.1 商标标识汽车商标
3.2.1.1 商标标识“SAIC MOTOR”的字样及比例按图1规定。
3.2.1.2 当采用新商标或商标发生更改时,应采用新的商标标识,已经进行商标标识标记的且在整车上不会被用户查看到商标标识的零部件可以协调使用。
3.2.1.3 图样上应注明商标的公称尺寸。
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商标标识拥有著作权,供应商或制造商不能对该商标标识进行任何更改。
3.2.2 零部件特性标识
3.2.2.1 关键零部件用大写字母“D”进行标识,重要零部件用大写字母“P” 进行标识。
3.2.2.2 对位置有限不能进行标识的零部件可不打该项标识,但必须在零部件的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3.2.3 零件号
按SMTC 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的相关文件执行,与BOM 表保持一致。 3.2.4 左右件标识
在零件号后要标注该零件的左右属性,右侧零件使用字母“R”,左侧零件使用字母“L”; 3.2.5 制造国标识
3.2.5.1 制造国标识采用英文进行标记,格式为:MADE IN 国别/地区。
3.2.5.2 在位置允许的情况下,应标记国别/地区的全称;在位置紧张或能充分表达清晰的情况下,允许标注国别/地区的缩写。如“MADE IN CHINA ”可简化为“MADE IN CHN ”。 3.2.5.3 在位置非常紧张并能充分表达清晰的的情况下,也可只标注国别/地区标识,简化标记的顺序为:MADE IN CHINA ― CHINA ― CHN 。 3.2.6 供应商标识
可以为供应商企标、商标、代码或缩写,由供应商和与SMTC 相关部门商定。 3.2.7 制造日期
制造日期采用年月日的表示方式,例:06年08月09日可写为060809。如因某种情况无法实现这种表示方法,则可与SMTC 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改用其他的表示方式。 3.2.8 材料标识
材料的标识与标记应采用相应的材料标准规定的材料代码或编号。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与标记的要求按SMTC 90007 的规定执行。 4 图样标注 4.1.1 标注内容
在必须标注标识的产品零部件图样上的“技术要求”栏应注明以下内容: a)“本产品的标识方法应按SMTC 90001执行”字样; b)标识的位置(在零部件的图样上标出标识的具体位置); c)商标公称尺寸H;
d)零部件特性标识,零件号,制造日期,供应商标识,材料代码中任一项字号; e)须标注标识的内容(此项缺省,则表示为全部的标记内容); f)字体凹凸;
g)标识的加工方法。 5 零部件标识结构示例 5.1 完整的零部件标识示例
5.2 钣金件标识示例
原则上标识面为零件内表面,同时不应出现在匹配面、工作面、GD&T 中的基准面、基准孔上;如因零件尺寸过小而无法在零件上进行标识的,经SMTC 同意后,可以取消钣金件上的标识;对于焊接分总成/总成件,只需在零件料箱上对相关项目进行标识;由于模具原因制造日期采用周次进行标识。
零部件特性标识
50010000 L 零件号/左右件标识
CHN 制造国/地区(字号比其他项目大1~2号)
YFV 供应商标识
080926 制造日期
〉
PP 〈 材料标识 D 商标标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