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北京7.21特大暴雨事件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受损事故多达数万起,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是否赔付问题也因此而广受关注。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动机进水而造成的损失是属于其除外责任,对于该免责条款的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通常持有不同的意见。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基本呈现倾向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边倒的局面。笔者拟从案例的角度尝试分析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发动机进水;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
后认为系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事由,除发动机外,车子其他受损部位可走车损险;因车辆没有购买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发动机的维修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后钱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32万余元。①
发动机进水怎么办案例二:
2011年8月26日15时,耿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某隧道,因雨积水,车辆被淹熄火,致使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是由于进水导致的损坏,拒绝赔付。后查明了下列事实:(1)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的天气为阴天;(2)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显示,事故当天全市没有降水,14时至20时能见度为13000米至15000米。后耿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②
发动机进水是否赔付问题因为北京7.21特大暴雨事件而成为公众注意的焦点,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一般都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坏的属于保险责任,但其免责条款中又明确约定“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常常因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同而诉诸法院。③发动机进水后,到底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损失;法院该如何衡量在这一纠纷过程中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
者的利益,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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