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29.113
083.73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
则GB9417—8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不适用于军事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
2术语
2.1汽车的产品型号: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2.2企业名称代号:识别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2.3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2.4主参数代号:表明车辆主要特性的代号。
2.5产品序号:表示一个企业的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投产顺序号。
2.6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2.7企业自定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3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图1)。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图2)。
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3.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2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规定。
3.3主参数代号
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3.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
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3.3.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3.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3.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
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
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3.3.5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3.3.6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3.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3.5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
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
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3.6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
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表2的规定,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图3)。
3.7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
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驾驶室,平、凸头驾驶
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位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
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
征变化,应不给于企业自定代号。
附录A
编制型号举例
(参考件)
例1、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第二代载货汽车,总质量为9310kg,其型号为:
CA1091
越野汽车例2、第二汽车制造厂生产的越野汽车,越野时总质量为7720kg,其型号为:
EQ2080
例3、上海重型汽车厂生产的第一代自卸汽车,总质量为59538kg,其型号为:
SH3600
例4、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第一代公路上行驶总质量为30000kg的牵引汽车,其型号为:
HY4300
例5、济南汽车改装厂生产的第一代保温汽车,采用EQ1090汽车底盘忙改装时,其型号为:
JG5090X1□□
例6、兰州专用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第一代野外淋浴半挂车,总质量为5000kg其型号为:
LQ9050X□□
例7、天津客车厂生产的第二代车厂为4750mm的客车,其型号为;
TJ6481
例8、上海汽车厂生产的第二代轿车,发动机排量为2.2321,其型号为:
SH7221
例9、青岛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总质量为15010kg的第二代半挂运输车,其代号为:
QD915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代替汽130-59《汽车产品编号规则》中车型编号部分,
GB4991-85《城市用公共汽车系列型谱》之附录A中A.21条,
JB2321-78《改装车辆产品名称型号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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