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汽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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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牟延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庚,*,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吉卫,*,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云花,*,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张国君,*,200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萍,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
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云花、张国君、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元,由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