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1.05
【字 号】济价费字[2007]127号
【施行日期】2007.11.05
济南汽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7]127号)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各出租车经营公司:
  为加强我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出租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109号)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上出租车承包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出租车承包费在换车期间实行幅度控制管理,各类车型的承包费由市物价局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确定并公布。各企业依据其经营规模大小、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况与驾驶员协商并签订正式承包合同,承包费不得超过控制标准,下浮不限。
  二、新上各类出租车月承包费控制标准:丰田花冠(1.6L)4600元、桑塔纳3000(1.8L)4470元、一汽红旗(1.8L)4440元、悦达起亚远舰(1.8L)4360元、东方之子(1.8L)4170元、一汽大众捷达(1.6L)4060元、爱丽舍(1.6L)3920元、奇瑞A516(1.6L)3620元。未列车型承包费控制标准,由经营单位报市物价局审核后公布。
  三、原未退出市场仍在运营的出租车,其承包费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
  四、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出租车配置的物品设施,其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核定。
  五、各出租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提供相应的服务,承包费按月收取,不得预收。驾驶员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交纳承包费。
  六、出租经营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当在管理办公区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承包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