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汽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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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钱金凤,*,汉族,1991年1月12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济南宝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以南、长勺北路以西(汽车商贸城)。
负责人:张金平,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宝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财富时代广场1号楼2单元2301。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宝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经发办办公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石助兴,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11号桃园商业大厦6层C610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祥,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35129.3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郭丰国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加庆
书 记 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