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2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55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绍山
【审理法官】武绍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付某某;济南小小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付某某济南小小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某某付某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小小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立阳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翟晓冬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立阳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翟晓冬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立阳翟晓冬
【代理律所】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小小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赵某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46:06
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55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阳,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冬,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孙建,总经理。
原审被告:付某某。
原审被告:济南小小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秀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付某某、济南小小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武绍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锐
书 记 员 徐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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