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济南汽车***********
法定代表人:杨书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
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7.5元,由原告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圣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青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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