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武、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4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清维盖秀红韩静威
【审理法官】樊清维盖秀红韩静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德武张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德武张庆
【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德武
【被告】张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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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德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6:33:58
陈德武、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4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513Y。
法定代表人:于有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办事处邵而西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7288819A。
法定代表人:孙立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54004N。
负责人:靳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德武因与被上诉人张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武表示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德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汽车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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