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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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晓燕,*,199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小任村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汽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晶,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翠,*,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8号3号楼5单元3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华,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晓燕与被告朱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晓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张秀晶,被告朱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杰、人保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翠、人保济南分公司赔偿任晓燕医疗费29447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90元,共计311061.85元;其他后续主张。2.判令诉讼费由朱翠、人保济南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1日,朱翠驾驶鲁A8Q3**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旅游路063号路灯,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
驶至此向南横过马路的任晓燕发生碰撞,造成任晓燕严重受伤,电动车辆受损。任晓燕受伤后被送到山东省立医院进行救治,至今仍昏迷不醒。朱翠为鲁A8Q3**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在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经济南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给任晓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晓燕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已发生的损失向贵院提起诉讼。任晓燕保留就尚未发生和当前不能确定的损失向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或另案起诉的权利,望判如所请。
朱翠辩称,一、朱翠在人保济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200万的商业险,任晓燕的各项损失包括鉴定费、诉讼费等均应由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承担。二、事故发生后朱翠为任晓燕垫付12177元医疗费,因此任晓燕应该将朱翠垫付的12177元进行返还或者由人保济南分公司予以支付给朱翠。三、本次事故的发生,质证阶段朱翠将提交事发录像,通过该录像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原告突然变更车道,朱翠根本无法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任晓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机关划分的同等责任已经充分保护和照顾到了任晓燕的利益;并且在前期与保险公司理赔调解阶段,任晓燕方也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认可了50%的赔偿比例,现起诉时又按照70%的比例再主张,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法院不应再予以支持。四、事
故发生时,任晓燕未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次任晓燕的伤情表明该违法行为加重了损坏后果的发生。综上意见,任晓燕的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部分外的损失应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赔偿。
人保济南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200万)。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我司应按照50%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司同意在原告提交合法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在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但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1年12月21日,朱翠驾驶鲁A8Q3**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旅游路063号路灯,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横过马路的任晓燕发生碰撞,造成任晓燕严重受伤,电动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济南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晓燕和朱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A8Q3**车主朱翠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朱翠处投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
三、赔偿责任:任晓燕、朱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朱翠已在人保济南分公司处给车辆A8Q36Z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任晓燕的损失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朱翠赔偿。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朱翠、人保济南分公司、任晓燕三方于2022年3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对部分医疗费达成和解,已调解的医疗费,不含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内。对于本案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朱翠已垫付医疗费用5000元。
五、被侵权人情况:任晓燕,*,1999年1月20日出生,年龄23岁。
六、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任晓燕提供住院病历8份、诊断证明1份、医疗费发票10张,急诊医疗发票1宗、住院费用清单8份,能够认定任晓燕期间支出医疗费共计420674.07元(已扣除2022年3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书而就***********票据金额为144226.92元的医疗费)。故本院认可任晓燕医疗费为420674.0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病案,任晓燕起诉了237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23700元。本院认可任晓燕237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700元。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任晓燕、朱翠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全面的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任晓燕驾驶非机动车,朱翠驾驶机动车,结合本案客观情况,本院酌定任晓燕自担40%责任,朱翠承担60%责任。朱翠驾驶鲁A8Q3**小型汽车在人保济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200万),故人保济南分公司应对任晓燕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朱翠在本次事故中已垫付5000元,任晓燕予以认可,故人保济南分公司应赔偿任晓燕医疗费420674.07*0.6-5000=24740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700*0.6=14220元。朱翠垫付的5000元,人保济南分公司应退还朱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