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人民法院民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2292日立案后,依法成合理了本案,本案终结。上人浙商保的上诉请求:1.判决并依法改判减少上人承担赔偿3834元(针对3834元上);2.由被上人承担本案一、二全部诉讼费用。事和理由:一法院定事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害了上人的合法利益;一法院定事实鲁AW××**车辆××**车辆与云云A8××**生交通事故,交警定我方承保车辆驾驶员**承担同,一判决上人在保25000元后向挂投保的保公司追,无法律及事依据。本次交通事故系鲁鲁AW××**辆牵鲁鲁××**,因此,主与挂车应视为一体,根据保合同定及相关法律定,生保事故,由主人和挂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任保险责任限比例,在各自任限内承担赔偿责任。主三者100万元,挂业险三者20万元,一审时已提交挂险单证实。上人在交强险外商业险承担56赔偿责任。挂车应承担16赔偿责任,即(25000-2000×163834元。扣除挂车应承担赔偿后我方承担21166元。另外,我方非直接侵人,不承担一审诉讼费法院依法理。上,求二法院支持上人的上诉请求。被上人花瑾称,一、车辆购买就是在出险时有一定的保险赔偿方保公司一到理赔时就推脱任,理由借口不或少
陪。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我方车辆报废失数十万元,而一判决的2.5万元赔偿款至今分文未付。上人采取耍和拖延时间法,于法不容。二、上人反复强调3834元,一法院已经说得十分清楚,即上付完后,可以向挂投保的保公司追然,是在维护投保人,也是受害人的利益避免两个保公司互相推诿拖不决,有法律的尊。三、生交通事故后,保公司不极理互相推诿,我方不得已求法律保,一判决后,上人竟然提起上,我方认为诉讼费由上人承担,一法院定完全正确。上,求二法院持一判决,并行,尽快案。被上人李**称,求二法院回上持原判。被上人平安保未到庭称意及提交面答状。被上人恒通运未到庭称意及提交面答状。原第三人申云富未到庭述意及提交面意。原原告花瑾向一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三日内向原告赔偿损28,000元;2.公司在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法院定事2017年,原告花瑾购买牌号云A云A8××**型普通客该车在昆明悠然旅游汽有限公司名下。2019714日,第三人申云富驾驶云A云A8××**型普通客在昆明市官渡区××附近未注意察周的情况,撞到了被告李**AW××**型半挂,该车引的重型平板半挂为鲁××**定申云富与李**
承担同等任。2019822日,被告浙商保险对的云A8云A8××**普通客损为50000元。原告于2019829日,将重受的云A8云A8××**通客报废处理。另明,被告李**AWAW××**半挂在被告浙商保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限100万元),×××**驶证车被告章丘市恒通运有限任公司。一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害的,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侵权责任法、有关司法解的有关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害的,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侵权责任法、有关司法解的有关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价格或其他方式算。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按照事故任比例,由侵人李**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浙商保称缺乏事和法律依据,被告李**称成立,被告李****AW××**在被告浙商保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限100万元),由保公司在保险责任限内理。被告浙商保在理后,可以依照合同和有关事和法律依据,向其认为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型平板半挂**××**公司追上所述,一法院依照原《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定,判决:一、被告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汽车南市章丘区支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花瑾财产损25000元;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双方当事人无新的据提交。二审认定事与一判决定事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焦点是:上人浙商保要求减少3834赔偿款是否予支持?经审查,就上述争的金,一法院作出由上人浙商保在本案理后,可以依照合同和有关事和法律依据,向其认为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型平板半挂×**××**公司追理,该项处理并无不当之,本院予以持。另外,一法院其余事定及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本院予以持。上所述,上浙商保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回。一判决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回上持原判。二案件受理50元,由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市章丘支公司担。退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市章丘支公司交的二案件受理279.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熊梓旭  章亮  林春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蒋志平  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