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蹄总成技术条件
QC/T 226-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7-11-12批准 1998-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南方动力机械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新宇、蒋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蹄总成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的制动蹄总成。
本标准不适用于摩托赛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
GB 1173 铸造铝合金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5675 灰铸铁分级
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GB 6987.1~6987.21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符号
3.1 制动蹄总成是指由制动蹄块(以下简称蹄块)与制动片粘结或其它方式联接而成的成品。
3.2 摩擦系数(μ)是指摩擦对偶表面沿着试片表面发生相对运动时的摩擦力(f)与加在试片上的法向力(F)之比值。
3.3 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μ)是指制动片摩擦系数实际测定值与经供需双方确认的摩擦系数指定值之差的允许值。
3.4 磨损率(V)是指体积磨损量(T)与摩擦力(f)、摩擦距离(m)相乘积之比值。
3.5 制动衬盘式制动器中,用来支撑、联结制动片的零件。
3.6 制动衬片总成盘式制动器中,制动片与制动衬粘结或其它方式联成的组合件。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蹄块表面不应有裂纹、欠铸和穿透性缺陷,且表面高低不平的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尺寸公差,其表面
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4.3 铸件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等应清除干净。清理铸件(折断浇口和溢流槽)造成的缺损,其深度应不大于0.5mm,长度应不大于5mm。
4.4 蹄块内部质量应良好,其断面金相组织晶粒应均匀细密,不得有夹渣、疏松和直径大于1mm的气孔,直径小于1mm的气孔应不多于2个,且间距应不小于10mm。
4.5 蹄块应进行时效和表面防腐处理。
4.6 蹄块的嵌件材料为中碳钢,硬度为HRC 30~40。
表 1
4.7 制动片的摩擦系数(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4.8 制动片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4.9 制动片磨损率(V)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10-7cm3/N·m
4.10 制动片不应有龟裂、伤痕、凹凸不平等缺陷。
4.11 制动片表面应无油污,非粘接面应无余胶。
4.12 粘接剂的粘合强度应不小于98×105Pa。
4.13 制动片与蹄块的粘接应紧密、牢固,不应有崩裂或制动片脱落等现象,粘接面积应不小于80%。
4.14 制动片与蹄块粘接后,其周向位移不得超过1.5mm,制动片两侧高出(或低于)蹄块两端面应不大于0.3mm。
4.15 制动片与蹄块的粘结剪切强度应不小于35×105Pa。
4.16 其它需要说明的物理机械性能指标(如硬度、冲击强度、吸水、吸油率等)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 试验方法
5.1 若蹄块用铸造铝合金制造时,其化学成份试验方法按GB 6987.1~GB 6987.21的规定。
5.2 铝合金机械性能试验的试样应单独压铸,但也可以在金属型内自由浇注(在金属型内自由浇注的试样,其试验结果按GB 1173中规定的“J”型铸态机械性能检验)。试样形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173的规定。其试验方法按GB 228规定。
5.3 铝合金硬度的测试按GB 231规定。
5.4 制动片摩擦性能试验按QC/T 227.1-1997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蹄块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才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按GB 2828中的规定2次抽样方案检查。
6.1.3 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表示。
6.1.4 检查项目和项目分类按表5规定。
6.1.5 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IL)和检查批的批量范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 5
汽车刹车片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蹄块的内部质量、化学成份、制动片摩擦系数、磨损率和粘结剪切强度。
6.2.3 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a)蹄块的内部质量从同一炉次压铸件中抽不少于2件进行任意断面的检验;
b)蹄块化学成份的检验应从同一班次的压铸件中提取试样,检验基本组元和杂质铁。其它技术要求从同批产品中抽样检验。
c)制动片摩擦系数、磨损率及粘结剪切强度应按生产批量的千分之三抽检,但抽检数量不得少于2件。
6.2.4 抽样一批中如有一件产品的某一项目不合格,可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一次,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则型式检验应不予通过。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在蹄块非工作表面应有制造厂商标或标志。
7.1.2 包装箱标志
在包装箱外表面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或型号;
b)出厂编号;
c)包装数量;
d)质量和总质量;
e)“怕湿”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前应清理干净、嵌件表面应涂防锈油,并进行内外包装。
7.2.2 外包装箱应防潮、干燥、牢固、结实、并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坏。每只包装箱总质量应不超过50kg。
7.2.3 同一包装箱内只允许装同一型式、同一规格的产品。
7.2.4 每只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和制造厂检验部门签章的检验合格证。其装箱单上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或型号;
c)数量;
d)出厂日期。
7.2.5 凡订货方需要配对加工制动蹄总成外圆工作表面时,则应按加工状态配对包装出厂。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到不损坏。不被油或水沾污。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无有害气体的库房内。
7.4.2 在正常贮存条件下,产品自出厂之日起一年内不应有锈蚀,制动片表面不应有油污。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制动片摩擦性能试验记录表A1 试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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