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套内容(见附表):
序号 | 车型号 | 配件图号 | 配件名称 | 质量特性 |
2.质量保证能力
2.1 汽车配件供应商制定有本配套产品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企业所在地方技术质量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同时能满足需方制订的用户标准,并将企业技术标准提供给需方一份。
2.2 供应商企业应当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实建立了有效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将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需方一份。
2.3 拥有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备的生产工艺装备。
2.4 拥有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验收的监督测量设备,并通过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单位检定和检定后确认其有效性。
3.质量监督控制
3.1 供应商生产的配套产品,应定期接受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并及时向需方质量部门提供检测报告,还应接受需方质量、技术部门在需要情况下的抽样检测。
3.2 抽样地点可以在供应商的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亦可在需方的配件仓库或待验库。
3.3 检测或试验可以使用供应商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或检定后确认有效的质量检测、试验设备,在需方质量、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或直接操作下进行检测或试验。亦可以由需方派人送样到指定的委托代测单位进行检测或试验。
4.标识
4.1 供应商提供的配套件产品上应当有明显、牢固、易识别的永久性标识。
4.2 供应商在正式供货前,应当在需用方质量部填写《********汽车配套产品标识注册记录》,进行配件标识登记注册。
4.3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便于识别供应商产品和便于装卸、堆码、存放及清点验数。
5.不合格品的处理
5.1 经需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需方检验员在送检单上签字后入库。
5.2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按需方的《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处理。
5.3 如配套件的某些质量问题在装配、调试过程中曝露出来,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排故,需更换的整机或零部件及由此产生的需方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5.4 经需方同意返工(返修)以及让步接收的产品,降价幅度按6.1.2条规定。不是因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失同样由供应商负责。
5.5 供应商产品在运输时(包括托运)应保证产品安全,如因运输造成产品损坏应由供应商
承担责任,并予以及时退换、补足。
5.6 需方确定要退货的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取回不合格品,逾期不取回的,需方有权自行处理。
6.质量索赔及惩罚方法
6.1进货阶段的质量索赔及惩罚方法
6.1.1 经需方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后,若因该产品的相同质量缺陷以后重复出现不合格,需方在退货同时并按“合同价×检验件数×0.2”向供应商收取检验费。若影响生产,将按“配套产品售价×停产损失产量×0.2(索赔百分率)+销售商“向需方索赔额进行停产损失费索赔。
6.1.2 经需方同意让步接收的产品,降价幅度为10%。
6.1.3 需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后,供应商没采取纠正措施或已采取纠正措施,经需方验证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提供的仍然是不合格产品,若再次申请让步接收,经需方同意,其产品按6.1.2条规定的降价幅度的两倍进行质量赔偿。
6.1.4 若第二次整改还不能满足需方质量要求的,需方将暂停供货,造成需方停产损失的按6.1.1条进行停产损失费索赔。经供应商认真整改,确实具备了一定的质量保证能力,并经需方考察认可后,方可恢复供货。
6.2 生产阶段的质量索赔方法
6.2.1 在装配、调试、检验等出厂前的生产过程中,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损失费用(含相关产品报废)计算方法如下:
(排故件单件合同价×排故件数)+相关产品报废件单件合同价×相关产品报废件数+辅助材料费+工时费
6.2.2 因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停产,按6.1.1条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停产损失费索赔。
6.3 售后服务阶段的质量索赔方法
6.3.1 对于整车售后,在三包规定范围内出现的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赔偿时,以********汽车公司的鉴定赔偿为主,计算方法如下:
n·{1.2×[(单件索赔费用结算单金额+损失的相关零部件合同价)+修理工时费+材料费用]+处理质量问题的差旅费+公关费+品牌声誉损失费}
品牌声誉损失费收取标准:
1)因前期供货质量稳定,批量供货后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诉讼的每次按1—5万元进行索赔,另加公关费;配套份额相应下降30%。
2)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聚众闹事、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按5—15万元进行索赔,另加公关费;配套份额相应下降60%直止取消配套资格。
3)国家有关部门抽检、行检、通检不合格,每次按15—30万元进行索赔;由此而造成停业整顿和媒体曝光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按30万元以上进行索赔,另加公关费;并立即取消配套资格。
4)公关费指以双方确认的处理公共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6.4在道路试验过程中因供应商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报废需要更换的,按6.3.1条进行质量索赔。
6.5 若供应商配套产品存在缺陷,需方按质量管理的要求,发给供应商的《质量信息通知单》,五日内(法定休息日可以顺延)供应商必须制定纠正措施(包括分析不合格原因、改进质量控制手段、加强质量意识教育、预计完成日期等)并反馈给需方的发出部门,延迟1日按每日1000元索赔。
6.6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交通事故处理单上的规定办理并核对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并按6.3条进行质量赔偿。
6.7 供应商按销售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不计息按时退回,若有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按上述规定将在保证金内扣除。
6.8 对产品质量责任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由供应商承担。
7.若因故终止供需双方配套业务关系,供应商必须领回留在需方的所有不合格品(包括在全国三包站的更换件),并按双方所定合同同需方结清余款。
8.供应商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或6万公里。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是配套产品供需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本协议未规定的以供需合同为准。本协议壹式伍份,供应商贰份,需方三份
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供应商: 需方:************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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