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甲方系合法续存的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建设与运营服务的公司。为了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号召,甲方拟向________全面开展充电桩建设工作。乙方系________________,拥有本地共享桩的建设资源,并愿意和甲方共同推动充电桩建设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共赢原则,就成为个人共享桩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作内容,并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共享汽车怎么用1、新能源汽车: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
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2、新能源汽车分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
3、电动汽车:指以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油电混合动力汽车。
4、充电桩:指甲方提供用于本项目的“利民易充”充电桩,分为交流LMT/AC220-32A、直流LMT/DC750-8、直流LMT/DC750-40、直流LMT/DC750-60、直流LMT/DC750-120(参数数据详见附件:产品说明)。
5、场地:指可供本项目建设充电桩的停车场。
6、车位:是指本项目安装充电桩所需的停车位。
7、电源系统:指用于充电桩正常运行所需的配套电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向供电部门申请荷载电源、足额容量的变压器、电表、确定基本电费等)。
8、充电量:指按照充电桩运营系统导出的本项目充电桩实际充电消耗的电量。
9、基本电费:指由供电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协议确定的限额单价,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实际耗电数量为转移。
10、运营系统:指甲方提供用以支撑本项目充电桩正常运行的智能云服务系统。
第二条、个人共享桩模式
1、本项目个人共享桩模式为:甲方将自主品牌充电桩、自主研发的运营系统、配套配件和相关技术共享给乙方,乙方使用甲方共享的设备及技术等,在当地城市自行开发市场、承接业务、建设项目,并按约定享有收益,双方作为个人共享桩的模式共同开展充电桩建设。
2、乙方须在当地城市负责安排电源和车位来建设甲方共享桩,并支付相应预存款,该预存价款甲方分期无息返还给乙方。
3、乙方在当地城市所建设充电桩运营收益甲乙双方本协议约定比例享有。
第三条、合作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 乙方按本协议共享桩的预存单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交流LMT/AC220-32A预存3500元、直流LMT/DC750-8预存6500元、直流LMT/DC750-40预存23800元、直流LMT/DC750-60预存43800元、直流LMT/DC750-120预存78000元。甲方收到该预存价款后将充电桩发货至乙方,乙方自行建设。该预存价款自该充电桩运营之日起计算,分24期无息返还乙方会员账户。
2、协议合作期内,甲方按照服务费20%收取,乙方按照服务费80%收取。
3、交流LMT/AC220-32A运营电量达到1.5万度、直流LMT/DC750-8运营电量达到2.5万度、直流LMT/DC750-40运营电量达到30万度、直流LMT/DC750-60运营电量达到60万度、直流LMT/DC750-120运营电量达到120万度,设备产权自动转换为乙方所有,甲方拥有长期运营权。
第四条、合作内容
一、前期筹备
1、本协议签订三日后,乙方委派人员至甲方公司接受专业培训,甲方负责对乙方委派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信息、业务拓展、项目接洽、施工标准、技术要求、调试验收、维保技能等系列专业技能培训和指导,确保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掌握。
2、乙方在当地自行对外开发市场、承接业务,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乙方。
3、甲方为乙方开辟运营系统专属后台、账号、密码等,供乙方查询充电记录、核查实际运营数据和充电量、核对充电桩收益及结算。
二、项目建设
1、乙方承接项目后,乙方按发展需求向甲方发出充电桩订单,明确订单数量和收货地址等,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预存单价向甲方支付等量等额的预存价款。
2、甲方收到订单和预存价款后按乙方订单内容发货。乙方收到货后当天进行验收,如遇有损坏及破损的,应当日通知甲方,如当日未提出问题的,视为该批次货物乙方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充电桩安装施工,因安装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安装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的,甲方予以咨询及技术指导服务。
4、安装完成后乙方负责对充电桩进行调试对接系统,调试完成后,乙方将相关信息及取费标准等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信息为乙方所建充电桩进行定价和系统等设定,保障乙方所建充电桩运营。
5、乙方所有批次预存价款,甲方均自该预存价款同批次的充电桩全部运营之日起计算,分24个月无息返还给乙方会员账户。
三、项目运营
1、项目建成后,甲方负责提供系统用于充电桩的整体运营,甲方因开展整体运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系统升级费用、后台服务器运营费用、电桩物联网卡流量费用、甲方运营人员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2、项目运营后,乙方自行负责或由其合作物业方负责项目现场的充电秩序、停车秩序等管理,确保充电车位仅提供给电动汽车充电使用,保障充电桩高效运行。
3、项目运营后,如充电桩出现硬件损坏或零部件损耗导致不能正常充电的,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相应硬件及零部件,乙方自行更换。运营三年后设备配件维修成本费用按照甲方20%,乙方80%比例分担。
第五条、项目盈利、结算及付款方式
1、自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之日起,乙方所建设充电桩运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以下简称:该收益)合作期内甲方按照服务费20%收取,乙方按照服务费80%收取,合作期满按照实际运营收益和成本进行合理调整。
2、自充电桩投入运营之日起,甲方负责于每月30日与乙方核对并于1-5日内结算,共同确定乙方所建设充电桩运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扣减甲方应享有的收益后,将剩余收益金额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向甲方出具等额的项目管理费增值税发票。
3、乙方自行承担所建设充电桩运营所产生的全部电费,并向供电部门缴纳相应基准电费,其相应电费发票归甲方财务报销使用。
4、本协议项下各方指定收款账户及开发票单位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活动。
2、甲方有权自充电桩运营收益中扣减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收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其收益等额的管理费发票。
4、甲方应积极培训指导乙方,并为乙方的拓展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服务。
5、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充电桩、运营、配套配件等,并指导乙方完成充电桩的建设工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本项目相应的资料和数据及充电桩的配置等。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享有其所建充电桩运营收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结算并支付乙方应得收益。
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相应收益的项目管理费增值税发票。
5、乙方应积极拓展项目,并确保充电桩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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