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风神轮胎∙【公布日期】2008.05.04
【文 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08.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
  (第1号)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2007年)
  前言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前言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
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任命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兼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和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2006年9月1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根据国办发〔2006〕50号文件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编制,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006年9月-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先后任命了总督察办公室和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同时,通过公开考试选拔和面向社会招考,加快配备各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到2007年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到位人员总数133人,约占督察机构编制总数的37%。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作为新组建的单位,始终把干部队伍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始终认真贯彻“严、明、勤、廉”四字方针,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先后组织了四期培训班,对督察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和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进行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工作作风教育,促进督察干部摆正自身位置,尽快熟悉业务,积极投身到土地督察工作中。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2007年是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推进的一年。一年来,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坚持“边组建,边工作,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着力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认真开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督察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个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
  围绕一条主线即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分解下达、执行、考核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特别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主要是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等。三是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通过调查研究土地管理中带苗头性的问题,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研究国家(包括部)政策法规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提出改进建议。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披露、众举报、实地巡察、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建立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纠正机制,研究制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整改有关规定,对通过发现机制和审核机制掌握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2007年,在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中,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存在问题的13个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和建议书。
  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工作。据统计,2007年各地在整改工作中,共撤销违规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及其管委会63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0多亩,拆除非法建(构)筑物600多万平方米,没收非
法建(构)筑物290多万平方米,5.06亿元;处理闲置土地23万多亩,其中收回闲置土地3266宗,面积3.87万亩;256名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6名相关责任人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12名处级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四川省眉山市发生的违规设立工业集中区问题。2007年6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调查发现,四川省眉山市(及所属的县)存在擅自批准以“工业集中区”名义设立开发区,及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征而未用等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暂停眉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和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督察意见,组织眉山市政府抓紧整改,撤销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12个工业集中区及其管理机构,撤销或废止了非法批地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废止了非法批准同意企业用地的《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依法收回38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部分项目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共恢复耕种面积277亩,依法依纪处理了丹棱县县长等10名相关责任人。2007年10月,限期整改工作结束,恢复对眉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