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管理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
(二)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风险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优先的理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治理架构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
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
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确定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315汽车投诉网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
理。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及具体业务特点,指定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第十条开展表外业务前,应当由会计部门根据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对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
第-I—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全行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并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一部分,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审计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将表外业务风险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各类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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