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9卷第17期
20201917
———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刘姝辰
【内容摘要】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格为重要。商标淡化是一种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就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与我们积极倡导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因此,本文通过参考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剖析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和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现状,并且提出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当然,本文仅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未来我国学者会进行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总结出立足我国实际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侵权【作者单位】刘姝辰,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时至今日,商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该识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著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性淡化。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淡,引起驰名商标淡化,还会损害多方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
和谐稳定[1]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势在必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
奔驰商标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
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的定罪量刑,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各要素,从而更加精准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认定。
3.强化罪刑法定原则及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必须摈弃随意性,在罪与非罪的实践操
作上,应秉持罪刑相适应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要正确把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更精确的解读立法本意,更合理的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等法定情形。若不符合犯罪构成且达不到刑法处罚标准,那么不必利用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去规制和处罚涉事当事人,尽量限定生搬硬套适用寻衅滋事罪。
(二)司法层面。
1.规范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寻衅滋事罪通常作为其他相关罪名的补充罪名,应当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辅助地位;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单纯将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作为其他罪名的兜底条款的做法不符合立法本意。寻衅滋事罪具有其补充性的辅助作用。若某犯罪行为不满足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依据其补充性而贸然运用该罪名处罚犯罪人,不然会加剧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口袋化,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
2.限制司法解释的扩张性。司法解释通常会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不合理延伸和扩张适用范围,很容易使得司法人员通过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这一兜底条款进行滥用,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适用情形。限制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
罪的扩张,
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排除强加解释,规范寻衅滋事罪的各种具体形式的依据要求,通过法律条文详细明确,确保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从而科学有效地限制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持续有效避免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加深。
四、结语
对于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与彼罪的法律界定尚未明确,同时司法实践判断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亟需进一步提升,寻衅滋事罪具体行为的认定较为模糊。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运用,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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