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业务的关系,我于2009年12月份考察了位于日本大阪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日本JRC株式会社。为期一周的时间,对该企业的业务流程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也希望通过这家企业,以不同的视角,对日本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从中能对我国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有所启迪。
一、关于再制造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将废旧的零部件完全拆解、清洗、再加工、装配,并且通过测试恢复到具有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再制造的零部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检验试验标准与新品完全一致,由于再制造产品的大部分零件经过了运行过程中的长期磨合,其质量甚至优于新件。再制造零部件可以节约70%以上的材料,节能60%以上,降低成本50%左右,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二、关于JRC株式会社
日本JRC株式会社日文名称为ジャパンリビルト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大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在东京和大阪地区有数家分支机构。该企业2008年总产值600多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5
亿元),其产品涵盖发动机、转向器、变速箱、转向泵、底盘、制动器等多个类别,拥有社员(员工)500多人,技术人员50多人。仅转向器、转向泵的再制造,年产量就在50万台以上。
三、有关的法律支持
日本通产省于1997年发表了规定有关单位自主分工的“汽车回收再利用倡议”,制订了汽车回收再利用率在2002年提高到85%、2015年提高到95%的目标。后于2002年7月末在国会审议通过《汽车回收利用法》,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规定,汽车用户要交纳回收利用费,新车用户在购买时交纳,在用车车主可通过邮局、银行、便利店等代理机构交纳。另外,也可通过年检的代办机构交费。交费后车主会获得盖章的证明,如果没有这个证明,车辆不能通过年检。
另外,日本于1970年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确定了促进报废汽车和家用机器等循环利用而进行判断基准、事前评估、信息提供等运作机制,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废弃物处理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对非法抛弃废弃物采取、征税等惩戒措施,严重者受到5年以下的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1亿日元)。2000年颁布和实施的《循环型社会形
成推动基本法》则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制订了详细的激励和鼓励政策,依据此项法律规定,废品的处理要向国家交处理费,不像中国还能卖点钱。对于汽车零部件,如果送给再制造企业,则可以不交这笔钱。
汽车底盘配件 四、废旧零部件的来源渠道
1、整车4S店,这是该企业废旧零部件(也就是原材料—毛坯)的主要来源。他们的运作模式是这样的,车主在4S店维修更换新的零部件后,旧的零部件便留给了4S店,由于日本的废品处理是收费的,车主不会将其带回自己处理,而宁愿送给4S店。4S店将维修替换下来的旧件定期分类打包后交给再制造企业,这个过程同样也是免费,再制造企业将同等数量的再制造件卖给4S店。为了保证原材料的来源,再制造企业要求4S店必须提供和再制造新件同等数量的废旧件,如果4S店违约,则拒绝供货。
2、报废汽车拆车厂,这是仅次于4S店的另一废旧零部件来源。日本报废汽车的流程是这样的(如下图):车主将要报废的车辆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汽车,然后报废车一次被转移到氟利昂回收厂、气囊回收厂、汽车拆解企业、粉碎企业,该过程结束后,日本的国土交通省才能永久注销车辆登记,整车厂便可从政府领取相关的回收处理费用。在这个过程中,拆解厂这
一环节将拆解下的可再生零部件交给再制造企业。
3、其他渠道,如维修厂、维修店等。
五、再制造零部件的销售渠道
再制造的新品零部件(再制造厂认同的概念)销售一般是采用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旧品的来源也即是新品的销售渠道,只有拆车厂例外。基于此,经过再制造的新品大部分又回到了4S店,少数回到了汽车维修企业。在4S店,再制造零部件和原厂产品同时上架销售,明码标价,由车主自行选择更换。由于再制造品的价格大大低于原厂产品,以液压动力转向器为例,其价格仅为原厂产品的四分之一,具有极大的价格优势。在日本,整车企业是不能强行要求4S店只能更换原厂零部件的,也不得以保修条件为要挟,否则便涉嫌垄断,为法律所不允许。
六、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也是一个人均资源匮乏的国家,而政府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及汽车报废再利用方面的的支持明显不足。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降低
交通事故虽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本身脱离市场现实环境,可执行性差,同时也制约了汽车零部件的回收利用。目前,中国每年有三百多万辆汽车报废,每年因维修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数量更是惊人。然而由于政府没有明确的引导,回收利用率很低。因此,我们要从几个方面入手,提高我国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水平:
1、建立基于汽车生产者责任的废旧零部件回收再利用体系,汽车生产企业利用其车辆信息网络优势,负责从新车生产一直到报废注销整个过程的跟踪和顺利运行;
2、出台支持零部件再制造的相关政策,建立科学高效的回收再利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产业补贴和税收倾斜;
3、征收废弃物回收费,增强消费者保护环境的意识,保证再制造企业的原料来源,提高回收产业利润水平。
2008年5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也将对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企业的
积极参与,我国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这一新兴产业的“黄金期”将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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