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刘某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争议点】该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人刘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汽车爆胎【案例分析】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
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指出。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刘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刘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
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质疑。《保险法》关于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无限的,不利解释的适用有其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利解释应当在法院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合法解释等合同解释的方法后仍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意时应用;二是不利解释应在存在两种解释且解释均为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三是不利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险合同的附合性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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