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7
【字 号】渝办发[2007]134号
【施行日期】2007.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高速公路
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护高速公路和桥梁设施,建立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货车)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市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二、计重收费的实施原则
  (一)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的车货总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真正体现“正常使用少交费、破坏使用多交费”的要求,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加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体现道路使用者的公平负担,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三)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计重收费要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保护守法的道路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适当加大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通行费额,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四)引导发展原则,即大型车优惠原则。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经济杠杆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判定标准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定标准。
  计重收费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依据。
  (二)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0元/吨公里,现执行10元/座次、5元/座次独立收费的桥梁、隧道对应的计重基本费率分别为1.60元/吨座次和0.80元/吨座次。
  (三)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20吨不足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4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
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特殊车辆通行费标准重庆汽车网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货车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缴纳主城路桥年票货车通行纳入年票范围内高速公路时,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不交纳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
  (六)车辆通行费计收原则
  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按照联网收费的要求实行分路计价、一次收费。其实收金额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归整收取,收费总额不足5元的按5元收费,车货总重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四、计重收费设备管理
  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出口车道上,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车入口发通行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计重收费。称重设备前方应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
  计重收费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计重设备正常运行,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检测和校正活动,保证称重设备精度。计重设备出现故障时,经营管理单位应立
即组织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确保计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营管理单位应保留货车原车型收费标准,一旦同一收费站各车道计重收费系统均出现故障不能实施计重收费时,应立即按原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正常收费秩序和交通畅通安全,并立即抢修计重收费设备,尽快恢复计重收费,同时向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