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活动,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入网企业,应当执行本规范。非入网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而开展救援服务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入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履行汽车维修救援服务承诺。
第四条 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入网企业应向社会公众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开展汽车维修救援服务活动。重庆市道路运输协会负责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的建设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辖
区内的汽车维修救援服务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入网企业的审查、推荐工作。
第二章 入网与退网
第六条 重庆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遵循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
凡我市范围内取得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且在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AA”称号的汽车维修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重庆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
第七条 申请加入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的,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维修救援服务机构、24小时;
(二)有健全的维修救援管理制度,公开的服务承诺和维修救援收费标准;
(三)有与维修救援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维修救援服务专用车辆;
(四)有必要的维修救援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申请书》;
(二)24小时,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维修救援管理制度;
(三)维修救援技术、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维修救援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经审查并商当地运管处(所)、汽修办同意后,将申请企业向市道路运输协会推荐。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协会接到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推荐后,作出是否准予入网决定。
第十一条 对准予加入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网的,市道路运输协会应于3日内发给重庆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入网证并在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入网会员单位自愿退出重庆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的,应在退出前7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并交回重庆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入网证。
第十三条 入网维修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未满足第六、七条要求的,作自动退网处理。
第十四条 对退网企业,市道路运输协会应及时从重庆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入网名单中删除并公告。
第三章 维修救援服务
第十五条 维修救援企业所救援的车辆种类应在企业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维修救援企业接求援电话后,应尽快赶赴现场,除遇路程远、交通堵塞、交通管制、道路施工、求援者所报车辆施救地点有误或交管部门不允许实施救援的地段(如封闭的高速公路,繁华的闹市地区等情况)外,救援车原则上应在30分钟以内到达施救现场。如不能及时到达,应通知求援者;不能实施救援的,向求援者说明原因,并有义务向其推荐其他救援企业,不得拒绝救援。
第十七条 施救人员应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第十八条 如维修救援现场为机动车道,救援人员必须在故障车辆前后30米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维修救援收费由救援费、工时费和材料费三部分组成。
维修救援企业应当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以及救援费收费标准,在实施救援前,维修救援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告知求援者。
救援费由维修救援企业与求援者协商收取,但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公示标准。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按公示的标准收取,材料费照实合理收取。
第二十条 维修救援企业应加强维修救援安全管理,维修救援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维修救援服务活动不得污染环境。救援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回收至本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救援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庆汽车网 维修救援企业应诚实守信、积极救援。如遇举报,有态度恶劣,收费不合理,不履行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市道路运输协会将收回汽车维修救援网入网证并在网上公告,同时移交当地运管处(所)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维修救援企业应按月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报送维修救援统计资料。凡不按照规定报送者,由市道路运输协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定期对维修救援企业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责令退出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重庆市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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