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汽车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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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并案被告):祖文书,*,196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雯,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咏,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马家沟36号3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森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廷光,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祖文书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并案被告)祖文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雯、莫咏,被告(并案原告)合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廷光、李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并案被告)祖文书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入职之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14480.4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482.38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1037.08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安全责任金5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5年12月起在被告处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至今,每月工资约60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告长期安排原告在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并未安排其事后补休,也未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导致原告并未得到足够的休息和保护。且工作多年,被告从未安排原告休过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待遇。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待遇,但被告均拒绝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并案原告)合瑞公司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照现行劳动政策的规定,依法不予支付双休日工资、节假日工资、加班工资。被告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安排了员工休息,不存在年休假工资问题。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金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收取,符合国务院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并案原告)合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给付祖文书加班费34786.0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22.90元。事实及理由:祖文书以合瑞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等诉求。该委审理后作出了合川劳人仲案字***********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公司给付祖文书加班工资34786.0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22.90元。我公司认为,1、对祖文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是按月包干发放的,不存在是否未足额发放的问题;且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依照现行的劳动管理规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给付加班工资的问题。2、2021年1月28日,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未上班的,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在2020年2月2日起除116、118外,其余全部停运,祖文书驾驶213线路公交车,属
于停运车辆,疫情期间共安排祖文书休息20余天,故其不应再享受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诉求如前。
原告(并案被告)祖文书答辩称,合瑞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行的是标准工作制度,祖文书存在加班事实,从未休过双休,一直属于上班状态,公司也未安排过年休假,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公司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等,应该经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但是同案所举示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
经审理查明,被告(并案原告)合瑞公司,系2001年7月19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客运车辆运输。原告(并案被告)祖文书系被告公司职工,在被告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于2022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祖文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原告2021年已休年休假。
2015年11月20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作为合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经营期满;第二条约定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公司指定的区域、地点;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担任公司自营车驾驶岗位工作;第四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按标准工资、效益相结合执行。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2019年9月12日,原告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作为合同甲方又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经营期满;第二条约定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公司指定的区域、地点;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公司自营车驾驶岗位工作;第四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按标准工资、效益相结合执行。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2日,分别发布了长运合瑞司[2016]14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自营个性化车辆驾驶员薪酬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运合瑞司[2018]43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印发<</span><span>“</span><span>一车两驾</span><span>”
</span><span>自营公交车驾驶员工资及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长运合瑞司[2018]71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自营公交车驾驶员薪酬考核办法>(试行)通知》,前述三通知被告均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三个通知中均对“薪酬工资构成”、“超时工资”进行了解释,即薪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超时工资、绩效及考核等构成,“超时工资”是指节假日、双休日及年休假等正常工作之外的劳动工资。另,除了[2018]71号薪酬管理办法规定超时工资为500元/月以外,另外两个通知都规定超时工资为600元/月。2021年1月25日,被告发布了长运合瑞司[2021]19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印发<</span><span>“</span><span>两车三驾</span><span>”</span><span>模式公交驾驶员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实行计件制形式的趟次计件工资和安全服务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形式。文件规定,驾驶员月运行超过基本趟次数量的,超过部分按基本趟次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工资,驾驶员按超基本趟次数量领取超基本趟次工资,实行节假日工资按驾驶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际完成的趟次计算,趟次工资标准为基本趟次工资标准的3倍。只有一天的节假日,节假日当天轮休的,节日后一天按节假日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