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法定代表人:罗宪光。
被告:杨炯,*,汉族,1985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珊珊,*,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776Q。
法定代表人:宴益高。
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杨炯、李珊珊、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22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开红
书 记 员 田小霞
-1-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