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9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时霈胡珊珊 
【审理法官】王磊时霈胡珊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当事人】张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亮 
【当事人-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菅秀伟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菅秀伟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菅秀伟 
【代理律所】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亮 
【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本院观点】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重庆汽车网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亮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张亮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亮发放病假工资;但张亮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结合长安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张亮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对张亮休假真实原因存疑的陈述,和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调取张亮在滴滴用车平台接单证据的行为以及经法院核查张亮确于病休期间在该平台接单的结果,一审法
院采信长安公司主张的解除经过,并认定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张亮行为的定性,进而认定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张亮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亮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22: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1日,张亮入职长安公司。2015年1月30日,双方续签五年期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张亮的岗位是装配工。2018年2月24日起,张亮因病开始休假。2018年8月27日,长安公司向张亮寄送返岗通知书,告知其由于医疗期已满,需返岗上班。2018年9月2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因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肌劳损,建议张亮休息两周。2018年9月6日,长安公司向张亮寄送催告通知书,告知其长安公司两次安排调岗,但张亮存在旷工情形,催告张亮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返
岗。2018年9月11日,长安公司作出并向张亮寄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载有“张亮,公司已于9月6日向你邮寄返岗通知书,你并未按照要求返岗或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并于9月6、7、8、10日旷工(因实行综合工时制,9月8日有生产安排,为工作日),连续旷工四个工作日,依据公司《长安汽车北京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返回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长安公司与张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长安公司主张其公司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关系。长安公司陈述张亮以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为由,自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并长期休假,公司自他处了解到张亮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有违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长安公司对张亮休假真实原因存疑,在采取调岗及催告返岗手段后,张亮不再提交病假手续,亦未到岗工作,长安公司遂认为张亮存在旷工行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在告知工会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上述主张,长安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入职时间及岗位;2.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修订决议,证明员工手册中的内容;3.《长安汽车北京公司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违纪处理办法》)及决议,证明该办法的内容及已经告知员工;4.员工违纪处罚意见表;5.书籍签收单及培训签到表,证明已向员工送达员工手册《
违纪处理管理办法》内容;6.工资表;7.考勤表。张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证据3及证据4系长安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证据5书籍签收单及培训签到表中的签名认可;证据6工资表认可真实性;证据7考勤表中记载的旷工不予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长安公司向法庭申请调取张亮病休期间是否曾于滴滴用车平台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核知,张亮曾于病休期间于该平台接单。长安公司与张亮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张亮主张无法证明系张亮本人接单,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未提交证据。    张亮于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休假,2018年9月5日向长安公司提交病假条,此后接到解除通知。张亮提交下列证据: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2.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就诊资料;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视频及文字整理,证明于2018年9月5日向长安公司提交假条。长安公司认可社保权益记录及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就诊资料仅能证明张亮曾经就诊的事实;主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显示在张亮因病全休期间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汇入多笔款项,张亮存在病休期间从事其他工作赚取收入的行为。张亮主张其银行卡绑定了其他人的滴滴账号,并非其本人接单。    结合张亮与长安公司所示证据、质证意见及庭审中陈述,一审法院对双方所争议的关于公司规章制度送达、张亮因病休假及解除经过作如下认定。长安公司20
09年版与2017年第二版《员工手册》第四篇劳动管理第四章考勤管理一(三)4规定:无故不到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开岗位的属于旷工,其中包括利用病、事假或因工出差,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行为的;第五章员工规范管理标准一(四)7规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1年之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长安公司2018年1月起实施的《违纪处理办法》第四条5规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长安公司已向张亮发放员工手册,并就《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培训。    2018年2月24日起,张亮因病休假。此后长安公司曾两次书面催告张亮返岗工作。张亮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正常到岗工作。此后,长安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以张亮9月6日、7日、8日、1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张亮未能就非其本人从事滴滴行程业务进行举证,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因病休假期间,张亮曾于滴滴用车平台以司机身份接单。一审法院对于长安公司所述的解除经过予以采信,即,在张亮向长安公司申请长病假期间,长安公司获知张亮曾于滴滴平台接单,在长安公司向其催告返岗后,张亮未正常到岗工作,长安公司遂认为张亮存在旷工行为,作出解除决定。    张亮于2018年9月18日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长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2018年12月18日,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18]第2780号裁决书,裁决长安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006元,并
驳回张亮的其他仲裁请求。房山仲裁委于2019年2月12日向长安公司送达该裁决书。长安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双方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亮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并于本案庭审中主张医院为其开具有休明,应享有休假权利;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张亮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亮发放病假工资;但张亮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张亮的上述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严重违反长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管理规定。依照长安公司的规章制度,张亮的上述行为系属旷工,长安公司有权予以解除。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应当在人事管理中予以改进,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张亮行为的定性,故而一审法院认定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长安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
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无需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700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长安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006元。事实与理由:长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张亮已于医疗期内向长安公司提交正规医院病假条,公司已批假。医疗期满后,张亮按时返岗。长安公司主张的9月6、7、8、10日旷工,该时间段属于因病休假而非旷工,已向长安公司提交病假条,也有就诊记录,假条真实有效。劳动者医疗期满并不代表不再享有休病假的权利。2.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应该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理由进行审查,不能解除后又增加或变更其他理由。长安公司主张张亮9月6、7、8、10日旷工,就应该只审查这四天是否属于旷工。该时间段张亮属于因病休假,也不存在病休期间从事其他工作赚取收入的行为。长安公司在仲裁阶段也没有主张过因为张亮有存在病休期间从事其他工作赚取收入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张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