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4.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根据中国残联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要求,现就做好残疾人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2009年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对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工作。要加强与残联、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实现。
二、确定我市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1号令)的有关要求,确定我市各区(县)人民医院为我市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和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科学规范地做好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
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据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见附件2)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体检的主检医生应由责任心强、业务扎实、经验丰富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务人员担任。对出具的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同时留存备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残联加强对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指导,确保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请体检医疗机构备案事宜,:68632336,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v。
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向准,王宇;电话:67706877,67706612。
附件:1.重庆市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重庆市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区县 | 定点医疗机构 | 区县 | 定点医疗机构 |
万州区 | 万州区人民医院 | 黔江区 | 黔江中心医院 |
涪陵区 | 涪陵区人民医院 | 渝中区 | 渝中区人民医院 |
大渡口区 | 大渡口区第一人民医院 | 江北区 | 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 |
沙坪坝区 |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 九龙坡区 | 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 |
南岸区 | 南岸区人民医院 | 北碚区 | 市第九人民医院 |
万盛区 | 万盛区人民医院 | 渝北区 | 渝北区人民医院 |
巴南区 | 巴南区人民医院 | 长寿区 | 长寿区人民医院 |
江津区 | 江津区中心医院 | 合川区 | 合川区人民医院 |
永川区 | 永川区人民医院 | 南川区 | 南川区人民医院 |
双桥区 | 双桥区人民医院 | 綦江县 | 綦江县人民医院 |
潼南县 | 潼南县人民医院 | 铜梁县 | 铜梁县人民医院 |
大足县 | 大足县人民医院 | 荣昌县 | 荣昌县人民医院 |
璧山县 | 璧山县人民医院 | 梁平县 | 梁平县人民医院 |
城口县 | 城口县人民医院 | 丰都县 | 丰都县人民医院 |
垫江县 | 垫江县人民医院 | 武隆县 | 武隆县人民医院 |
忠县 | 忠县人民医院 | 开县 | 开县人民医院 |
云阳县 | 云阳县人民医院 | 奉节县 | 奉节县人民医院 |
巫山县 | 巫山县人民医院 | 巫溪县 | 巫溪县人民医院 |
石柱县 | 石柱县人民医院 | 秀山县 | 秀山县人民医院 |
酉阳县 | 酉阳县人民医院 | 彭水县 | 彭水县人民医院 |
北部新区 | 高新区人民医院 (南区) | ||
高新园人民医院 (北区) | |||
重庆汽车网 附件2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
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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