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30
∙【字 号】渝府办发〔2015〕212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重庆汽车网∙【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月12月30日
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加快布局、其余区县(自治县)城区试点示范、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构建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配置标准及建设目标。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可根据实际条件改造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除上述场所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0年,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换电站,累计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换电站;其他每个区县(自治县)城区至少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每个重点旅游景区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二、分类管理
按照专用和公用两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
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由区县(自治县)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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