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术语
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5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
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如下图:
5.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2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
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 车辆种类 | 车辆类别代号 | 车辆种类 | 车辆类别代号 | 车辆种类 |
1 | 普通货车 | 4 | 半挂牵引车 | 7 | 轿车 |
2 | 越野汽车 | 5 | 专用汽车 | 8 | |
3 | 普通自卸汽车 | 6 | 客车 | 9 | 挂车 |
注: 1. 本表普通货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1、2.1.2.3.2、2.1.2.3.3条定义的,具有敞开式(平板式)载货空间的货车。 2. 本表越野汽车,指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中第3.5条(G类)定义的车辆(包括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条定义的车辆)。 3. 本表普通自卸汽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6条定义的,具有普通自卸货厢(加盖或者不加盖)和自卸功能、不属于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第3.1.3条(专用自卸汽车)规定的车辆。 4. 本表半挂牵引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2条定义的车辆。 5. 本表专用汽车,指符合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有关专用汽车定义的车辆。 6. 本表客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1~2.1.2.1.6条定义的车辆(不包括越野客车和专用客车),及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3条定义的车辆。 7. 本表轿车,指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1条定义的车辆。 8. 本表挂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条定义的车辆。 | |||||
5.3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5.3.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的排量(单位: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对于纯电动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5.3.4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5.3.5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5.3.6 当对已《公告》产品进行变更、扩展时,如变更、扩展数值影响到了主参数代号,则应对产品型号进行更正。
5.4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3、4、5……依次使用。
5.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按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的规定。
5.6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按照企业的需要编制,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专用汽车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
5.7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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