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详见附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罐式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一)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专用汽车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
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二)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1.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1)有关证明材料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在有效期内。
    2)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企业在申报罐式车辆产品《公告》时,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详见附2)。
    (三)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