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
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
规范性要求?的报告
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
⼯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进⾏公告产品审核⼯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随着公告产品本⾝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有必要进⾏修订。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作,并先后于2009年11⽉、2010年4⽉召开技术委员会进⾏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
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信部⼯产业[2009]第26号⽂件;强制性项⽬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上海)作为公
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噪声路为符合
GB1495-2002?汽车加速⾏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法?标准规定的专⽤试验场地。
3)认定⼀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功能国家或⾏业标准要求的专⽤车,定型报告中应进⾏专⽤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装臵作业状态的照⽚”的要求。具体需要进⾏专⽤功能检验的专⽤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同⼀型号,且应以最⼤总质量(轴荷)进⾏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案表、统计表和申报⽅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
1)增加对于“⼆类底盘改装⼯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全项申报;对⼯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数⼤于6⼈时,按专⽤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
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产资质”的要求。
2)明确应按照?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要求?填报备案参数。
3. 关于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及其他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
1)根据中机函[2008]82号“关于规范和清理?公告?中厢式运输车的通知”、中机函[2009]19号“关于在车辆产品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09]33号“关于规范和清理舞台车、牵引车产品的通知”、中机函[2009]49号“关于清理公告内国II轻型柴油车和不带OBD 第⼀类国III汽油车的通知”、中机函[2009]125号“关于规范清理?公告?中⾃卸半挂车产品的通知”等⽂件要求,修订了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卸汽车的货箱尺⼨存在多组数值时,货箱栏板⾼度的核算⽅法调整为“货箱内
部长度、内部宽度均取最⼤值(货箱内部宽度⽐整车宽度⼩200mm以上时企业需要提供设计作证材料),然后根据公式进⾏核算,所有选装的栏板⾼度都不允许⼤于该计算值。公告其它栏中可不注明货箱尺⼨的对应关系”。
3)将原“1.0≤三轴及三轴以上⾃卸汽车载质量利⽤系数<1.1”调整为“1.0≤总质量⼤于12000kg的⾃卸汽车载质量利⽤系数<1.1”。
4)对于N类、O类产品轮胎选择范围调整为:最多允许选装两种相邻尺⼨的普通轮胎以及⼀种与普通轮胎承载能⼒相当的⽆内胎轮胎,轮胎载荷与车辆总质量的核算⽅法不变。
5)明确专⽤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GB/T17350-2009的规定,申报GB/T17350-2009标准之外的专⽤车辆,应事先备案,备案通过后⽅可申报产品。
6)调整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与所载集装箱货箱总重和长度的对应关系,明确集装箱尺⼨最⼤为48英尺,对应集装箱半挂车最⼤长度15000mm。
7)增加对于“教练车应具有副驾驶制动踏板,质量参数可以不封闭”的要求。
8)取消关于GB17691-2005、GB18352.3-2005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的相关描述。
9)取消观光车的技术条件,调整为“暂不受理观光车产品公告”。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版)
⼆〇⼀〇年六⽉⼆⼗三⽇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5版)
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1.1 关于检测机构
1.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作要严格遵照⼯信部⼯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作监督管理规定?。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强制性项⽬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代码章,委托检验使⽤机构名称章。
1.1.2 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
1.1.3强制性项⽬检验⼯作必须由⼯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效。
1.1.4 强制性项⽬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中汽技研字(2003)49号⽂的要求,见附表2。
1.1.5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信部授权后⽅可进⾏检验⼯作。
1.1.6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1.7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1.1.8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照⽚应为车辆右45°照⽚。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若为⾃卸汽车或⾃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和3000次举升可靠性检验。
1.1.9 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臵的牵引车型号。
1.1.10 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以及罐体的
壁厚、隔板等内部装臵的尺⼨参数,
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
1.1.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状态。
1.1.12 认证检验不能采⽤进⼝整车(包括采⽤进⼝车⾝或按CKD⽅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1.1.13强制性项⽬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
1.1.14检测机构在进⾏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致性进⾏核对。
1.1.15 车加速⾏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法?标准规定的专⽤试验场地内进⾏。⽬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艺⽣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的、能够保证⽣产⼀致性的措施。属于超限的作业类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1.16 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21670?乘⽤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法?及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
和试验⽅法?标准规定的专⽤试验场地内进⾏。⽬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待国家⾏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承担。对于装⽤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法通则?的要求。
1.2 关于定型试验
1.2.1 轴载质量不⼤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具体⾏驶⾥程及⾥程分配⽅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油⽓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754?液化天然⽓(LNG)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汽车、液化⽯油⽓汽车、压缩天然⽓汽车、液化天然⽓汽车、电动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其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法通则?
的要求。
对于有专⽤功能国家或⾏业标准要求的专⽤车,定型报告中应进⾏专⽤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装臵作业状态的照⽚。需要进⾏专⽤功能检验的专⽤车产品见附表。
⽬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1.2.2 试验样车数量
1.2.2.1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
1.2.2.1.1 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
1.2.2.1.2 客车:按GB/T 13043-2006?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1.2.2.1.3 专⽤汽车:按QC/T252?专⽤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1.2.2.1.4 特⼤型客车不少于1辆。
1.2.2.1.5 可靠性视同的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1.2.2.2 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内部尺⼨参数等项可⽤1辆车进⾏。其余性能试验样车数与可靠性样车数量相同。
1.2.3 重⼤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定型试验的情况
1.2.3.1在基本型汽车⼋⼤总成车⾝(含驾驶室)、车架、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总成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
1)车⾝(含驾驶室)、发动机两⼤总成变化或改进。
2)车⾝(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总成之⼀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3)车⾝(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1.2.3.2 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20%,按基本型处理(客车底盘按A类处理)。
1.2.3.3 “座位改卧铺”或“卧铺改座位”客车按B类处理。
1.2.3.4 货车改装成客车(或车⾝变为整体式的厢式货车)按客车B
类处理。
1.2.3.5 客车底盘总布臵有重⼤修改(如发动机前、中、后臵改变)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只考核车⾝,可按B类处理)
1.2.3.6 客车车⾝承载形式改变或承载式车⾝的底架结构、车⾝⾻架结构有重⼤修改,按客车基本型A类
处理。
1.2.3.7 客车的总质量或任⼀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10%,但不超过该底盘允许最⼤总质量或相应轴载质量的最⼤许⽤载荷者,按客车B类进⾏试验。其余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10%者,按基本型进⾏试验。
1.2.3.8对于轿车产品由“三厢”变“两厢”或“两厢”变“三厢”,其可靠性试验按基本型处理。
1.2.4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车型的确定
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由制造⼚提出报告,说明系列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检验
机构根据系列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案,特殊情况时由中⼼技术委员会确认。
1.2.4.1 作为系列车型的基础车型或产量占⽐例最⼤的⼀种车型必须进⾏定型可靠性试验。
1.2.4.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的车型必须进⾏试验。
1.2.4.3⼏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试验。
1.2.4.4 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试验。
1.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试验。
1.2.4.6各种⽅案的组合应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必要时,允许为考核某总成⽽采取为试验进⾏的组合,但应匹配合理。1.2.4.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可以视同,性能试验能否视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2.4.8 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变化时需分别进⾏试验。
1.2.5 可靠性试验视同试验条件
在已定型的基本车型上作局部较⼩改变,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减少、不变或增加值在额定值的5%以内,且不超过该底盘轴载质量的最⼤许⽤载荷可以免做可靠性试验。在此条件下,变化符合下列情况之⼀的车型可采⽤视同试验的办法免做可靠性试验。
对于符合可靠性试验视同条件的新产品,应出具可靠性视同报告;对于符合可靠性试验视同条件的扩展产品和变更产品,可不出具可靠性视同报告。
1.2.5.1 将已定型的客车车⾝装到已上公告的定型客车底盘上,轴距、轮距变化在5%以内,且连接⽅式、连接位臵基本不变者。其余汽车的轴距缩短或加长变化在5%以内,轮距不变或变化在5%以内者(该类变化不能在已由此获得过视同的车型上再次据此为条件获得视同)。
1.2.5.2 已定型的货车换装已定型的同类驾驶室(长头、平头)且连接⽅式、连接位臵基本不变者。
1.2.5.3 已上公告的专⽤车,当其上装部分不变,更换已上公告的同吨位同系列⼆类或三类底盘后,所形成的专⽤车,连接⽅式、连接位臵基本不变者。
1.2.5.4车⾝结构和底架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臵、车内设备、上部装臵⽅⾯有较⼩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1.2.5.5 换装的发动机为同⼀⼚家同⼀系列(由原机型扩缸)或不同⼚家同⼀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装尺⼨、位臵⼀样,其功率或扭矩增⼤⼩于10%者;国内引进技术⽣产的发动机与国外原型机互换(功率或扭矩增⼤⼩于10%)。换装同类发动机,且功率或扭矩减少(增压变⾮增压、中冷变⾮中冷、扩缸改原缸径或缩⼩)者。
1.2.5.6 汽车如底盘不变,仅车⾝长、宽、⾼变化⼩于5%者。
1.2.5.7 仅制冷、采暖系统结构改进或换型。
1.2.5.8 在定型汽车上改装的专⽤汽车,仅局部增设专⽤设施,不影响原车的结构强度。
1.2.5.9已定型专⽤汽车、专⽤挂车的专⽤设施局部发⽣改变,不影响该车结构强度的。
1.2.6 发动机改变或更换双燃料发动机应按照换装发动机及CNG(或LPG)汽车定型试验两种情况综合考虑进⾏检验。
1.2.7 LPG、CNG汽车除应按照QC/T256、QC/T257标准进⾏定型试
验外,还需按相应的国家标准、⾏业标准进⾏专⽤装臵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1.2.8 防弹运钞车、压⼒容器车、⾼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业的专⽤汽车除进⾏专⽤汽车常规定型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1.2.9 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5%⽽<10%,且不超过该底盘及轴载质量的最⼤许⽤载荷,按变型车(质量变化)进⾏试验。
1.2.10轴距加长或缩短较基本型≥5%时,按加长轴距情况处理。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定型试验将最⼤轴距和最⼩轴距进⾏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1.2.11车⾝(驾驶室、货厢)改变
1.2.11.1 客车车门位臵变化,按车⾝⾻架结构变化进⾏试验。客车车门型式变化(不包括尺⼨变化),如折叠门改为外摆门
等,或客车车门数量减少但位臵不变的可不进⾏可靠性试验。
1.2.11.2客车如底盘不变,仅车⾝长、宽、⾼变化≥5%,按车⾝⾻架结构变化进⾏试验。
1.2.11.3 承载式客车更换车⾝按基本型进⾏试验。
1.2.11.4在已定型的代⽤燃料类汽车底盘基础上加装定型车⾝按照CNG(或LPG)定型试验规程进⾏定型试验。
1.2.12整车(或底盘)转⼚⽣产,可靠性试验⾥程为15000 km。各种路⾯分配按各试验场30000km规范中的分配⽐例,性能按基本车型进⾏。
1.2.13 平顺性评价使⽤等效均值Leq。
1.2.14 半挂车试验执⾏标准JB4185-86?半挂车通⽤技术条件?。
1.2.15 进⼝客车底盘按已定型底盘处理。
1.2.16 为保证安全,可靠性试验中⾼速⾏驶试验时平均⾏驶速度按下述规定确定:最⾼车速<180km/h按其90%⾏驶;最⾼车速≥180km/h 按其80%⾏驶,如该速度超过该跑道的设计速度按跑道设计速度⾏驶。
1.2.17若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性能试验按整车技术要求加载,可靠性试验按底盘最⼤总质量加载。定型试验报告中应有底盘照⽚及底盘参数。
1.2.18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已列⼊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型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种选型的可靠性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描述。
1.2.19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型号的规定,且每种底盘都应进⾏可靠性试验。
1.2.20 当底盘允许改装成超限车时,应申报超限车底盘,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同⼀型号。应按允许超限的最⼤总质量(轴荷)进⾏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检验。
1.2.21可靠性统计评定的说明
1.2.21.1故障分类、判定按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法?。其中⾸次故障⾥程和平均故障间隔⾥程计算要计⼊4类故障。
1.2.21.2 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
1.2.21.3 磨合故障不统计,磨合⾥程也不计⼊可靠性⾥程。如⼚⽅送样时接车⾥程超出磨合⾥程,从接
车⾥程开始统计可靠性⾥程。如果由于试验中某种原因造成公路⾏驶超出规范中要求的⾥程,指标统计时按实际⾥程计算。
1.2.21.4 特⼤型客车、⼤型城市客车、举升类改装车的⼭路试验⾥程可纳⼊⼀般公路⾏驶⾥程,强化坏路按客车路线最轻⼀级进⾏。
2、关于检验⽅案表、统计表和申报⽅式的规范性要求
2.1 检验⽅案表、统计表的填报要求
2.1.1 按照标准要求不适⽤的项⽬,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填“■”。
专用汽车2.1.2 按照标准要求适⽤的项⽬,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按以下规定填写:实测填“△”、同⼀型式(或视同)填“○”、豁免
填“★”、⽆影响填“●”。其中:
实测指对申请的产品进⾏实际的检验;
同⼀型式(或视同)指申请产品不进⾏实际的检验,其性能与某⼀已经进⾏实际检验的产品属于同⼀型式;
豁免指按照标准要求适⽤且应该进⾏实测,但因为产品的具体情况⽽⽆法进⾏实际的检验;
⽆影响指改装车在改装后对强制性检验项⽬的检验结果较原三
类底盘、⼆类底盘或整车没有影响。
2.1.3 ⽆影响项⽬的填写仅限于汽车改装车产品(采⽤第⼋~⼗五种申报⽅式申报的产品),不适⽤于⼀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企业在申报改装车的新产品时,对改装后较原三类底盘、⼆类底盘或整车不影响检验结果的项⽬,在“申请检验类别”栏
填“●”。对应⽆影响的项⽬,可以不填“检验报告编号”栏和“产品型号”栏。
但对于采⽤进⼝三类底盘、进⼝⼆类底盘或进⼝整车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在检验⽅案表和统计表中对全部适⽤的检验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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